关于撤销钨矿砂迟交罚款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1982年2月10日于北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买方)捷克斯洛伐克××外贸公司第933/582/88/号申请书,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卖方)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之间关于钨矿砂迟交罚款争议一案。申诉人指定××为仲裁员,被诉人委托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经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征得被诉人同意指定××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自1981年6月19日开始对案件单独进行审理。
仲裁庭收到申诉人1982年1月12日来电以及来函称,本案争议已由双方和解解决,要求撤销本仲裁案。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35条规定,经征得被诉人同意,现决定准予撤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