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提出,租船合同第20条规定,如果使用了两个卸货泊位,租方应承担移泊费用,因此,假如该轮在泊位卸货,租方显然要承担移泊费用。船方认为,即使该轮在锚地卸货,租方也没有理由可以不付移泊费用,况且租方在3月19日的电传中同意赔偿因在锚地卸货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租方对此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二、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卸港滞期费
关于锚地卸货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尽管租方在3月19日的电传中对泊位和锚地作出了区别,从而使人们很难认为租船合同第11栏规定的泊位肯定包括装卸锚地,但是根据北海港的习惯,对于万吨级货轮来说,北海港装卸锚地是正常的卸货泊位,况且根据租船合同第1条的规定,船舶既可以在泊位卸货,也可以在与泊位接近的地方卸货,因此不能认为租方指示该轮在装卸锚地卸货就是违反租船合同的规定。
关于租方从锚地卸货时间里扣除大浪时间的问题,租方在3月19日的电传中明确表示愿意对在锚地卸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责,也将考虑坏天气但不包括雨天的卸货时间。仲裁庭认为,电传中所说的锚地卸货造成的损失,应该理解为包括大浪给船方造成的时间损失;电传中所说的也将考虑坏天气的卸货时间,应该理解为租方愿意考虑将大浪时间计入卸货时间。因此,大浪是否是坏天气的问题,对本案已不重要。租方不应将大浪时间从卸货时间里扣除。租方应按船方的计算支付6.097天的滞期费19,815.25美元。
2.关于卸港的移泊费用
根据租船合同第20条的规定,如果租方在北海港使用第二个卸货泊位,便有义务支付移泊费用。仲裁庭认为,即然装卸锚地是该轮的正常卸货泊位,移泊费用应由租方负担。
三、裁决
1.该轮在北海港的滞期费为19,815.25美元,扣除5%的手续费后,租方应付18,824.49美元。租方已付5,563.68美元,尚应补付13,260.81美元。
2.租方应向船方支付移泊费用593.57美元。
3.以上两项费用合计13,854.38美元,租方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船方支付,并加计自上次支付滞期费之日至实际付款日年率7%的利息。
4.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共计×××美元,由租方负担。船方在申请仲裁时预付的×××美元,应退还船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