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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希望”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第23条:“如果装、卸货物时使用了多于规定的泊位,则移往增加的泊位的移泊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1.装港速遣费
  (1)关于装货时间的起算
  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第18条明确规定,装货时间应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而不是在该通知书递交后24小时起算。但是,当该轮已按租船合同要求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租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接受,以便及时起算装货时间,若无法及时接受,则应说明理由并举证证明自己的理由充分。在本案中由于租方没有说明延迟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理由,通知书应视为在递交后的正常办公时间即10月30日1000时被接受,装货时间应自10月31日1000时起算。租方少算了装货时间24小时。
  (2)关于从锚地驶往泊位的时间
  仲裁庭认为,装卸时间起算以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的责任延误的时间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该轮11月2日0800时至1230时从锚地驶往装货泊位,是在装货时间起算以后进行的,租船合同中并无允许扣除此项时间的规定,因此,租方无权扣除从锚地驶往泊位的时间4小时30分钟。至于租船合同第23条,仲裁庭认为该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装货泊位之间的移泊,并不适用于从等待装货泊位的锚地驶往装货泊位。
  2.卸港滞期费
  (1)关于卸货时间的起算
  仲裁庭认为,关于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否须在船舶通过联检后,才能接受的问题,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根据中国港口的习惯,通过联检是一切外籍船舶进入中国港口作业的必要条件,船舶不通过联检便不具备卸货条件。因此,租方有权在船舶通过联检后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船方能够证明由于租方的责任而造成联检的延误。租方于12月13日1320时通过联检时立即接受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1320时起算卸货时间是合理的。
  (2)关于扣除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的8个小时
  本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任何节假日”的解释。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第18条在前面一段文字中将“星期日”与“节假日”并列,可见“节假日”并不包括“星期日”尽管在该条后面一段文字中的“节假日被冠以“任何”一词,仍不能认为“任何节假日”就包括了“星期日”。因此,租方无权援用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将12月17日、24日和31日0000时至0800时的24小时从卸货时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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