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从锚地驶往泊位的时间
船方提出,租方扣除了该轮11月2日0800时至1230时从锚地驶往装货泊位的4小时30分钟。船方认为,由于在该轮从锚地驶往泊位时,装货时间已经起算,而租船合同中没有关于允许从装货时间中扣除这种时间的规定,因此租方无权扣除此段时间。
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条规定,该轮应驶往坦帕港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因此,该租船合同是泊位合同而不是港口合同,船舶驶往约定泊位以完成全部航程是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在第18条中有“不论靠泊与否”的规定,也不能就此认为租船合同已由泊位条件变成了港口条件,而只能看成一种变通。根据这一规定,在船舶已经作好装货准备但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法靠泊装货时,仍应起算装货时间,以避免船方在锚地等泊的时间损失。但是,此时起算装货时间,绝不意味着船方已经履行了船舶应驶往约定泊位的义务,因此,船方无权要求将从锚地驶往泊位的时间计入装货时间。租方还提出,租船合同第23条规定,如果船舶使用的泊位数超过约定的泊位数时,移泊时间应计入装货时间。该轮仅从锚地移往泊位一次,因此此段时间不应计入装货时间。
2.卸港滞期费
该轮于1984年12月11日0825时抵达卸港大连港,0830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2月11日对13日一直在锚地等待联检,12月13日1320时通过联检,租方此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此后,该轮一直在锚地等待泊位,直至1985年2月27日2250时才驶往卸货泊位,2月18日0025时到达卸货泊位,0430时开始卸货,3月9日1000时卸货完毕。
根据船方的计算,滞期时间为71天21小时41分钟,计滞期费287,613.89美元;根据租方的计算,滞期时间为64天21小时11分钟,计滞期费259,530.56美元。船方要求租方补付7天30分钟的滞期费28,083.33美元。
(1)关于卸货时间的起算
船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卸货时间应从12月12日1000时起算,而租方却从12月14日1320时起算,从而少算卸货时间2天3小时20分钟。船方认为,租方不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因为该轮没有卸货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不论船舶靠泊与否,卸货时间均应起算。
租方不同意船方意见,提出的理由与在装港装货时间起算的理由相同。
(2)关于扣除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的8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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