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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弗雷”轮、“世界埃杰克斯”轮和“世界阿格斯”轮关于航线选择、货物短少和额外战争保险费争议案裁决书

  租方还提出,租船合同第21条规定,装卸工和理货员由租方安排,但应视为船方雇员并应按船长的命令和指示行事,因此责任应由船方负。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船方应“谨慎而小心地装载、挪动、堆放、运输、保管、保护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船方提出的法律不问琐细事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4.关于“世界阿格斯”轮所载纯碱短少220袋问题
  按1977年12月5日签订的租船合同,该轮从瓦尔纳装载192,356袋纯碱运往上海。根据卸货港《货物溢短单》的记载,货物短少220袋,因此租方从租金中扣留了1,122.13美元以抵偿货物短少损失。
  船方提出,根据海牙规则,提单中的记录只是这些记录准确性的表面证据,是可以推翻的,载运的货物不易被盗,在装货港所装的货物已在卸货港全部卸下,不存在货物短少问题。此外,全部货物为192,000袋,租方声称短少220袋,仅占全部货物的千分之一左右。根据法律不问琐细事的原则,租方不应提出短少索赔。
  租方的答辩理由与其对“世界阿杰克斯”轮货物短少的答辩理由相同。
  5.关于“世界阿格斯”轮额外战争保险费问题
  该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之前,投保的船价为三百六十万美元。为通过苏伊士运河,船方将投保的船价升高为六百八十万美元,使投保的船价增值三百二十万美元,并支付了增值保险费472美元。然后按照增值后的六百八十万美元投保了为通过苏伊士运河费率为0.0875%的额外战争保险费,并支付保费6,008美元。扣除上述两项保险费的9.5%回扣后,船方支付了保险费5.864美元。租方认为该轮应按0.05%的费率投保额外战争险,因此仅支付船方2,992美元。船方要求租方补付2,872美元。但租方拒绝支付。
  船方提出,该轮按赫利尼克战争险互保协会的保险条件,向皇家保险(百慕大)公司投保了战争险,保险范围包括赫利尼克战争险互保协会规则中的B部分,即滞留和绕航。租方命令该轮通过苏伊士运河时,该轮需投保额外战争险,费率为0.0875%。船方认为,船方在投保额外战争险时,有权维持战争险的投保范围B部分,租方无权要求船方减少船方已经投保的战争险范围。
  租方提出,船方为其自身利益,可能投保了较多项目,致使投保范围扩大,保险费率就高。租方只能按船舶过苏伊士运河的一般保险项目的费率0.05%支付额外战争保险费。在该轮通过苏伊士运河的同期,租方有大量期租船通过苏伊士运河,其租船合同中关于额外战争保险的条款与该轮租船合同条款规定相同,这些船舶的船东都按0.05%的额外保险费率计收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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