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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弗雷”轮、“世界埃杰克斯”轮和“世界阿格斯”轮关于航线选择、货物短少和额外战争保险费争议案裁决书

  船方还提出,根据租船合同条款及海商法,租方无权从租金中扣留货物短少索赔。
  租方提出,理货人员在缮制货物残损单和现场记录时,重复计算了已经包括在38,662包中的44包掉腰货物,如果44包不计重(船方后来接受了这种说法),得出的数字与理货证明书、理货日报单所载数字是一致的,货物溢短单也记载着货物短少50包。虽然提单是由租方代理人卡尔轮船公司签发,但它是根据船长的授权书签发的,因而在签发提单一事上,并不代表租方,而是代表船方的,如果该公司在签发提单上有过失,则应由船方负责。
  租方还提出,本案中租方处于二船东地位,作为承运人之一向货方按提单条款对货物短少、丢失和残损负责。在赔付了货方之后,完全有权根据租船合同第33条向船方提出索赔。同时,按租船合同第11条,租方有权从租金中扣留18,469.94美元以抵偿货物短少损失。
  租方还提出,船方提出所载货物没有盗窃发生,故不会发生短少,纯属推论,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船方提出的法律不问琐细事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世界埃杰克斯”轮载运硫酸铵短少907袋问题
  按照1976年4月24日于伦敦签订的租船合同,该轮1976年5、6月间从鹿特丹装载硫酸铵运往上海。提单记载货物件数为231,690袋,但根据卸货港《货物溢短单》记载,货物短少907袋,计损失6,128.16美元,租方据此从租金中扣留了此项损失金额。
  船方提出,根据海商法的确定原则,租方无权从租金中扣留此项损失金额,除非租船合同有明文规定,而本案租船合同并无此项规定。
  船方还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26条,船方按照海牙规则对货物短少负责。根据海牙规则,提单记载件数只是承运人在装港收到的件数的表面证据。由于所载货物不易被盗,也没有任何货物损失报告,租方在卸货港已收到全部载运货物,因而提单记载件数是不准确的。
  船方还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租方对货物的装载、平舱、堆放、卸载、重量、理货、交付负有责任,并且整个装卸、理货、交付工作也是由租方并在租方控制之下进行的,而船长听从租方的指令。因此,提单数字发生错误必然是来自租方方面。另外,全船货物为231,000袋,租方声称短少907袋,按照法律不问琐细事的原则,也不应提出短少索赔。
  租方提出,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充分的书面证据,提单记载的件数是不可推翻的。租方已向申诉人提供了由卸货港理货公司和船长共同签署的《货物溢短单》,证明907袋货物短卸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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