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提出,由于北航线冬季的气温很低,并有冰冻危险,船长从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考虑,才决定选择南航线,根据海商法和海运实践,船长完全有权决定走哪条航线,租方不能以气象导航公司的服务来干涉船长对航线问题的决定权。船长在决定从长滩到秦皇岛走哪条航线时,未将气象导航公司的推荐意见作为决定性因素是正确的。至于哪条航线上的天气会更好,这完全是个运气问题,不可能肯定地预见航行中的天气。此外,如果按照推荐航线航行,则船舶要航经乌尼马克海峡,这便意味着超出伦敦保险学会的保证范围。船方要求租方退还从租金中扣留的42,634.89美元。
租方提出,北太产洋冬季季节区带并非危险禁区,国际上划定这一区域时只规定航行在该区的船舶吃水限于冬季载重线。该轮在离开长滩时,平均吃水仅为22英尺5.5英寸,与该轮冬季载重线31英尺8.625英寸相比,还少9英尺3.125英寸,当时该轮干舷高度达20英尺以上,完全可以航行于太平洋冬季季节区带。当时有不少船舶航行于冬季季节区带。船长在接到气象导航公司的建议后仍坚持走夏季区带,结果遭到较恶劣气候,延长了航行时间,因此租方的时间损失应由船方承担。此外,租船合同第4条规定,租方可以派船到伦敦保险学会保证范围以外的地区进行贸易,由此产生的船壳、机器的附加保险费由租方负担。因此,超出伦敦保险学会保证范围航行是允许的。
2.关于“埃弗雷”轮载运棉花短少50包问题
本案中,大副收据记载货物件数为38,875包,提单件数为38,912包。卸货港的卸货《现场记录》和《货物残损单》记载的卸货件数为38,906包,《理货日报单》和《理货证明书》记载的卸货件数为38,862包。租方根据《理货证明书》记载的件数38,862包和提单记载的件数38,912包计算货物短少50包,计18,469.94美元,并从租金中扣留了此款。
船方提出,租方通过其在装货港的代理人违反租船合同第20条规定,准备并签发了货物件数多于大副收据记载数量的提单,并且未将大副收据的批注“托运人计数并理货,船舶不负货物短少责任”转载于提单中,租方代理人在准备和签发提单上的错误应由租方负责。
船方还提出,根据海牙规则,提单关于件数的记录只是表面证据,提单记载的件数是不可能准确的,本案大副收据、《理货证明书》和《理货日报单》、卸货《现场记录》和《货物残损单》中所记载的件数互不一致,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此情况下,只要装上船舶的货物全部在卸港交货,并且不可能发生偷窃,便不存在货物短少的问题,即使货物短少50包,也只是每千包短少1包多一点,根据法律不问琐细事的原则,没有理由向船方提出货物短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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