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弗雷”轮、“世界埃杰克斯”轮和“世界阿格斯”轮关于
航线选择、货物短少和额外战争保险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8年9月5日)
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分别签订的三个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航线选择、货物短少和额外战争保险费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退还和补付71,227.12美元。
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高宗泽先生和张正印先生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高隼来先生为首席仲裁员,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述理由和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1.关于“埃弗雷”轮航线选择及时间损失问题
该轮1980年2月14日从美国长滩港装载9,266吨棉花驶往中国秦皇岛。在船舶开航前,租方通过气象导航公司于1980的2月14日向该轮船长提供了太平洋有关航区的天气预报及天气形势分析,并建议“在船舶吃水允许的情况下,走北纬50度西径140度大圆航线,经乌尼马克海峡,以最短航程直达秦皇岛”,同时说明从长滩到秦皇岛的航程大约为5,910海里。
船长在收到上述报告及建议后,于2月15日0400时回电气象导航公司称:“埃弗雷轮载满舱38,912包棉花,1420时离长滩,预计3月5日抵达中国秦皇岛,走夏季区带(SUMMER ZONE)”。
气象导航公司在收到船长2月15日电报后,回电称“你15日电报悉,考虑到夏季吃水,推荐无线电定位27度北150度西,无线电定位27度北160度西,无线电定位吐噶喇KAIKYO。预计西经125度附近有西南风7/8级,并向西北方向移动,在西经130度/135度之间。我14日电传天气仍然有效。”
船长在收到此电报后仍然按照其14日电报所称的计划,走夏季区带。
租方认为由于船长选择了夏季区带,致使航程长达6,831海里,历时539.3小时,与气象导航公司推荐的航线相比,航程延长922海里,时间损失63.586时间,加上该轮航速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41.15小时,整个航次时间损失共计104.74小时,超耗重柴油94.37吨,轻柴油5.66吨,合计索赔金额为56,846.52美元。租方为此已从租金中扣款42,634.89美元,在仲裁过程中要求船方补付14,211.63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