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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纽”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1条:“……船舶应驶往佛罗里达坦帕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船舶应驶往上海至大连区间一个安全港口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
  第18条:“应按6,000公吨速度装货,2,000公吨的速率卸货,两种速率均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不可互相抵补;在装港,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即使使用了,也应除外;在卸港,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节假日和有浪日即使使用了,也应除外。装卸时间应自船长的内容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在正常办公时间即上午10时至5时,星期六上午10时至中午被租船人或其代理接受后24小时起算,而不论船舶靠泊与否。此外,对于卸货,则只要通过港务当局的进港手续……在装港和卸港,任何节假日前一天12时至次日上午8时的时间,即使使用了也不计入装卸时间……”
  第23条:“如果装、卸货物时使用了多于规定的泊位,则移往增加的泊位的移泊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第31条:“船东应保证船舶到达中国的吃水不超过海水32英尺。”
  1.装港速遣费
  (1)关于船舶吃水检查
  仲裁庭认为,按照租船合同起算装货时间以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责任延误的时间以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该轮4月11日1905时至2015时检查吃水,是在装货时间起算以后进行的,租船合同并无此项时间不计入装货时间的规定。此外,租方主张检查吃水是船方为自己利益的证据不足。因此租方不应从装货中扣除检查吃水的1小时10分钟。
  (2)关于移泊时间
  仲裁庭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1条和第23条的规定,该轮从第一个装货泊位(GARDINIER TERMINAL)移往第二个装货泊位(BIG BE-ND TERMINAL)的时间应从装货时间中扣除。但是,根据船租双方签字的事实记录,该轮4月12日1845时结束在第一个装货泊位的装货作业,2030时开始从第一个装货泊位移泊,2230时移至第二个装货泊位。因此,只有2030时至2230时的2小时才能作为移泊时间从装货时间中扣除。
  2.卸港滞期费
  (1)关于卸货时间的起算
  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明确规定,卸货时间应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根据中国港口习惯,通过联检是一切外籍船舶进入中国港口的必要条件,船舶不通过联检便不具备卸货条件。因此租方有权在船舶通过联检后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船方能够证明由于租方的责任而造成联检的延误。根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该轮由于大雾一直在引水锚地等待联检,直至5月20日1340时才开始联检,1430时才通过联检。因此,租方于5月20日(星期五)1430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合理的。由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24小时后恰是租船合同第18条除外的时间,因此,卸货时间应从5月23日(星期一)0000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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