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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王子”轮速遣费争议案裁决书

  船方提出,该轮2月5日1530时在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之时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租方应于通知书递交之时就予以接受,因此,卸货时间应从2月6日1530时起算,租方于2月7日1400时起算卸货时间,从而我算了22小时30分钟的速遣费。船方认为,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租方应在短时间内接受,不应允许租方为延误卸货时间的起算而拒绝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
  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52条,卸货时间应在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而船方所谓的“一经递交就应接受”是完全错误的,租方在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卸货时间是正确的。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19条:“装卸港的滞期费应按每天4000美元的费率支付,不足一天者按比例支付……船东应按滞期费的费率,对装卸港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支付速遣费。”
  第20条(a)(iii):“从等候泊位或锚地向第一装货或卸货泊位移泊的
费用由船东负担,所用时间不计为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第52条:“装卸时间应自船长的内容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在正常工作时间即上午10时至下午5时、星期六上午10时至中午被租船人或其代理接受后24小时起算,而不论船舶靠泊与否,只要港务当局已经通过船舶进港手续……”
  1.关于移泊时间
  事实记录清楚地记载着:12月26日1248时引航员登轮;1306时起锚完毕;1306时至1740时该轮移至装货泊位。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对船舶起锚所用时间并未具体规定,而根据租船合同第20条规定,1248时至1306时并非合同所指的移泊时间。因此租方从规定的装货时间中扣除18分钟缺乏依据,租方应退还从运费中多扣的18分钟速遣费。
  2.关于船舶的吃水检查
  仲裁庭认为,按照租船合同起算装货时间以后,除该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责任延误的时间之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租船合同对该轮在装货时间起算后检查吃水所用的时间并未作具体规定。此外,租方主张检查吃水是船方为自己利益的证据不足。因此租方不能从装货时间中扣除12月28日0300时至0330时的30分钟。
  3.关于卸货时间的起算
  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第52条明确规定,卸货时间应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按照租船业务的惯例,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提交”与“接受”之间可以有一段间隔。根据事实记录,该轮在2月6日1345时才通过联检,租方于1400时就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不能说有不合理的拖延。因此,根据合同规定,租方在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24小时后,即2月7日1400时起算卸货时间是有根据的。

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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