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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逐”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第56条:“如果船舶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速率装卸货物,租方应按每天4,000美元支付滞期费,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1.关于装货时间的起算
  经审查船长递交给租方代理的准备就绪通知书,仲裁庭发现该通知书的日期为7月13日。因此,该通知书的递交时间不早于7月13日。由于该通知书注明收到通知书的时间为7月13日0900时,租方于7月13日2100时起算装货时间是符合租船合同第47条规定的。
  2.关于星期六装货时间的计算
  本案租船合同第47条明确规定,星期六下午装货时间的除外应按阿根廷的法律规定。仲裁庭经查阅阿根廷工作时间的有关资料后认为,船方提出7月16日和7月23日两个星期六的装货时间应计算至1300时是正确的,租方应补付船方这两小时滞期费。
  3.关于货舱检验时间
  仲裁庭认为,按租船合同起算装货时间以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或由于船方责任所延误的时间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经审查该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仲裁庭发现该轮在7月16日0654时至1115时先后办理过检疫和海关手续,国家谷物局检验货舱是否是在此段时间内进行的,从该事实记录的文字上看并不明确。但无论如何,这些工作均在装货时间起算以后进行的,租船合同并无此项时间不计为装货时间的规定,租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项时间是船方责任所延误的,故不应扣除这4小时21分钟。
  4.关于罢工期间滞期时间的计算
  8月25日开始发生罢工时,船舶已经进入滞期。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第3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进入滞期后发生的罢工。在船舶进入滞期后发生的罢工,不应影响滞期时间的连续计算,因此,租方不应将罢工时间7天21小时从滞期时间中扣除。
  5.关于从滞期时间中扣除船舶移泊和货舱检验时间
  该轮于9月19日驶往装货泊位并由国家谷物局检验货舱时,船舶已经进入滞期。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中并无此项时间不连续计为滞期时间的除外规定,因此,租方不应将这3小时15分钟从滞期时间中扣除。

三、裁决


  1.租方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一个月内补付船方装港滞期费33,100美元,扣除6.25%佣金后,实际应付31,031.25美元,并加计自上次支付滞期费之日即1983年12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日年率7%的利息。
  2.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为×××美元,由租方支付×××美元,由船方支付×××美元。船方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美元,应退还船方×××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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