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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逐”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3.关于货舱检验时间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并未规定检验货舱期间应中断装货时间的计算,因此租方将该轮7月16日检验货舱的4小时21分钟(0654时至1115时)从装货时间中扣除是错误的。
  租方提出,检验货舱是阿根廷国家谷物局对装粮船舶的强制性要求,在验舱之前,不能认为船舶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因此应将验舱时间从装货时间中扣除。对此,船方提出,租方了解该港港口习惯,而没有在租船合同中就港口的这一要求作相应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船方只须按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船舶装货,租方则应承担验舱的时间损失。
  4.关于罢工期间滞期时间的计算
  租方在计算船舶滞期时间时,扣除了8月25日至9月16日期间共7月21小时的罢工时间。船方提出,装港罢工是海关雇员发动的,他们不属于租船合同第30条所指的“装货必需的任何工种的工人”,租方有责任举证证明情况符合租船合同第30条的规定,以及租方采取过租船合同第30条提出的一切措施确保船舶装货。
  船方还提出,罢工发生时,船舶已经进入滞期,如果租方能在约定的装货时间内完成装货工作,船舶本可以在罢工之前开航,从而避免由此产生的延误。因此,罢工造成的船舶延误应由租方负责。
  租方提出,装港发生的各种形式的罢工,均属租方无法控制的行动,因此罢工时间应从滞期时间中扣除。
  5.关于从滞期时间中扣除船舶移泊和货舱检验时间
  租方从船舶滞期时间中扣除了9月19日船舶移泊时间2小时50分钟(1320时至1510时,1555时至1655时)和货舱检验时间25分钟(1705时至1730时)。船方提出,此时船舶已经进入滞期,由于租船合同中没有关于滞期时间的除外规定,以允许在这种活动期间中断滞期时间的连续计算,因此租方的扣除是错误的。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47条:“装货费用应由租方负担,货物应以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2,500公吨的平均速率装载,星期日、节假日、星期六下午和非工作日应按阿根廷法律除外。装货时间应从船长或代理在任何日子(上述除外日子除外)上午9时至下午6时、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将船舶准备就绪接受货物的书面通知书交给租方或其代理后12小时起算,但该通知书仅应在第一个装港或第一个装货地点递交。”
  第30条:“如果因暴动、骚乱或装货必需的任何工种的工人罢工,或关厂,或因铁路、码头或其他装货处所发生租方无法控制的阻碍或停工而不能装货……则在此种事由持续期间不应计算装卸时间;但如果经合理努力托运人和/或收货人本来能以其雇员罢工或关厂之前通行的费率雇得其他适当的装卸工人,则托运人和/或收货人的雇员罢工或关厂,不影响滞期的发生。如果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任何延误,租方、收货人或船方不应提出损失或滞期的索赔。但是,为了结算速遣费,船舶因上述任何原因所损失的时间,均应计为使用的装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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