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豚”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7年5月11日)
申诉人×××(以下间称船方)根据1983年6月24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海豚”轮装港滞期费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补付装港滞期费36,205.75美元,外加利息。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船方指定孙瑞隆先生为仲裁员,租方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周泰祚先生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先生为首席仲裁员,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根据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诉理由和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金海豚”轮于1983年7月12日1755时抵达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散装小麦28,000公吨运往中国港口。该轮于9月19日1730时开始装货,9月21日2200时装货完毕,据租方计算,该轮在装港滞期47天10小时50分钟,计滞期费189,805.56美元,扣除6,25%佣金后,租方共支付船方装港滞期费177,942.71美元;而据船方计算,该轮在装港滞期56天8小时31分钟,计滞期费225,419.44美元,扣除5%佣金后,租方应支付船方214,148.46美元。因此,船方要求租方补付滞期费36,205.75美元。双方具体争议和理由如下:
1.关于装货时间的起算
船方提出,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在7月12日1755时递交的,根据租船合同第47条规定,装货时间应从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12小时即7月13日0555时起算,而租方却错误地从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12小时即7月13日2100时起算装货时间,并因此从装货时间中扣除15小时5分钟。
租方提出,该轮于7月12日1755时抵达引水锚地,此时距租船合同规定的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截止时间1800时仅差5分钟,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记载,代理是在7月13日0900时收到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因此,装货时间应于7月13日2100时起算。
2.关于星期六装货时间的计算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第47条规定,星期六下午应根据阿根廷法律从装货时间中加以扣除。阿根廷法律规定星期六正常工作时间截止于1300时,而租方却将7月16日和7月23日两个星期六的装货时间计算至1200时,致使少算两小时的装货时间。对此,租方未提出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