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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米特里奥斯”轮航速不足和货损货差等争议案裁决书

  仲裁庭根据航海日志摘要计算,该轮从长滩至青岛实际航行777小时,航行距离为6,365海里。气候补偿采用双方都接受的3.3节。因此,
           6,365
  时间损失=777-──────=120.814小时
           13-3.3
  时间损失计35,854.07美元,加上相应油款13,309.79美元,合计49,163.86美元。
  (二)青岛港费用问题
  关于青岛港费用问题,仲裁庭向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租方确已垫付了上述青岛港费用人民币28,705.38元(合17,174.45美元),其中,除还船时测油费根据租船合同规定应由租方负担外,其余均是船方应付的费用。由于在帐单中所列船舶检验费人民币420元(合251.29美元)包括测油费和测水费两部分,但无法划分,因此仲裁庭裁定其中半数125.65美元作为测油费,其余青岛港费用17,048.80美元由船方负担。
  (三)青岛港停租问题
  船方认为租方安排的装卸工人不称职,致使吊具遭受损坏,但是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仲裁庭认为船方的论断缺乏根据。根据租船合同第21条规定,装卸工人虽然由租方安排,但作为船方雇员并根据船方指示行事,因此船方应对装卸工人的疏忽造成的吊具损坏负责,租方有权根据租船合同第16条(A)款的规定对该轮停租,但同时应根据(B)款规定按作业所需的吊具数目比例计算。船方计算的停租时间17小时1分钟(应为17小时8分钟)是以该轮6个舱口同时作业为基础的,但船方提供的航海日志摘要表明船方的计算是缺乏根据的。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认为以该轮在此段时间内3个舱口同时作业来计算停租时间比较合理,租方的停租时间应为1.4278天(计10,169.51美元),加上相应柴油油款728.18美元,合计10,897.69美元。租方应退还船方23,219.62美元。
  (四)其它费用
  1.吊具损坏修理费
  基于以上(三)所述理由,船方应对装卸工人疏忽造成的吊具损坏负责,因此吊具修理费应由船方负担。
  2.电报费和电台费
  关于电报费,船方未向仲裁庭提供其电报副本以确定电报费的构成和划分,因此仲裁庭决定不予考虑,由船方自负。
  关于船上电台费的负担问题,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方援用的租船合同第9条并不包括租方因利用船上有关设备和服务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因此仲裁庭认为,期租船的承租人有权利用船上电台及有关服务,如同利用船上其它设备一样,无须另行支付电台费,除非租船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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