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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米特里奥斯”轮航速不足和货损货差等争议案裁决书

  1.吊具损坏修理费
  船方提出,吊具损坏是由于租方安排的不称职装卸工作的疏忽造成的,修理费11,829.00美元应由租方负责。
  租方提出,船方声称装卸工人不合格是没有根据的。根据租船合同第21条规定,装卸工人因疏忽和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船方负责,因此吊具损坏修理费不应由租方负担。
  2.电报费和电台费
  船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应负担电报费和船上电台费541.69美元。
  租方提出,由于船方未提供电报副本,租方无法了解电报内容以确定电报是为船方还是为租方办事,因此无法核付;船上电台系必不可少的船上主要通讯工具,租方通过船上电台与船长进行业务联系,有权免费使用租船上的电台和其它一切工具。船方既已收取整船租金,就没有理由再收取船上电台费。
  3.柴油油款
  船方提出,在租船合同有效期间根据租方代理命令为该轮添加20吨柴油,油款6,074.15美元,理应由租方负担,但租方却从租金中扣除了上述柴油油款。
  租方提出,上述柴油是船方自行安排添加的,并且一直储存在油柜中,并非给租方使用,因此油款不应由租方负担。
  (五)租方反索赔
  1.修理二氧化碳系统的时间损失
  租方提出,根据其代理提供的事实记录,该轮在巴尔的摩为取得船级证书,曾于1980年10月22日2030时至10月23日1200时停车修理船上二氧化碳系统,因而索赔时间损失15小时30分和相应柴油油款合计5,295.95美元。
  船方要求租方提供有权扣除该笔款项的严格证据。
  2.船员罢工的时间损失
  租方提出,根据船方提供的航海日志摘要和事实记录,该轮于1980年11月17日2100时停靠巴尔博亚港处理船员罢工和更换船员,直至11月18日0700时才离港,因而索赔时间损失10小时和相应柴油油款合计3,180.20美元。租方认为,船租双方代理对1980年11月13日1356时以前的情况共同签署了事实记录,但船长不承认船员罢工,竟在该记录上批注“引航员通知由于港口拥挤该论抛锚”,这显然改变不了事实。
  船方承认当时发生船员罢工,但认为船舶延误并不是船员罢工造成的,而是由于巴拿马运河拥挤所致,租方有责任证明其停租符合租船合同第16条规定。
  3.消耗柴油
  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该轮航行时主机每天消耗燃油25公吨,辅机每天消耗柴油1.7公吨,但根据船方提供的机舱日志摘要,该轮主机除消耗燃油外,还消耗柴油34.4吨,因此索赔柴油油款11,696美元。租方认为,由于本案租船合同没有规定“遇到坏天气或进出港航行时,主机可以消耗柴油”,船方消耗柴油是违反租船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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