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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纽”轮速遣费争议案裁决书

“金田纽”轮速遣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7年1月24日)


  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1978年12月8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田纽”轮在装港和卸港速遣费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退还多扣的速遣费1,052.27美元,外加利息。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船方指定孙瑞隆先生为仲裁员,租方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周泰祚先生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先生为首席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根据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述理由和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一)关于装港船舶吃水检查
  “金田纽”轮于1979年5月22日抵达加拿大温哥华港,5月22日1730时开始装载散装硫磺24,200公吨,5月23日2330时装货完毕。装货期间,该轮曾于5月23日2130时至2155时、2245时至2320时共1小时期间检查吃水,租方认为检查吃水是为船舶安全和确定装货数量以收取运费等船方利益进行的,因此在计算速遣费时应将这1小时从装货时间中扣除。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中并无检查船舶吃水可中断装货时间计算的规定,故这1小时不应扣除,租方应退还多扣的1小时速遣费。
  船方还提出,租方在计算规定的装货时间时,因计算错误,多算了1分钟,租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二)关于卸港卸货时间起算
  “金田纽”轮于1979年6月15日抵达黄埔港。6月16日1000时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6月17日1000时开始起算卸货时间。
  船方提出,该轮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为6月15日1550时,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卸货时间应自6月16日1550时起算,租方多扣了8小时10分钟的速遣费935.77美元。
  租方提出,准备就绪通知书注明船舶于6月15日1720时通过联检,因此最早只能在15日1720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由于1720时已过正常办公时间,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准备就绪通知书只能在次日即6月16日1000时接受,因此卸货时间应从6月17日1000时起算。

二、仲裁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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