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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轮航速不足等争议案裁决书

  仲裁员在以上第(一)项中计算航速不足时间损失时,采用的实际航行时间并未包括海上停车修理而停租的时间,因此不存在重扣租金问题。
  (三)关于最终租金结单
  1.交船时间
  鉴于双方提供的材料均证明交船时间为1978年7月22日0750时,租方应补付船方1小时租金计118.75美元,相应地,船方应支付租方1小时厨房用油0.67美元。但根据租船合同规定,交船检验时间应由船方负责。该轮1978年7月22日在马赛自1000时至1200时进行交船检验,因此船方应退还租方2小时租金。冲抵后,船方尚应退还租方1小时租金计118.75美元以及相应的厨房用油0.67美元,共计119.42美元。
  2.柴油价格
  仲裁员认为,租船合同仅仅规定交船和还船时的柴油价格为每吨125美元,而发生争议的柴油则是在交船后所加,因此应按加油时的实际柴油价格计算,租方不应退还价格差额566.37美元。
  3.船方电报费和招待费
  经审查双方提供的材料及有关帐单,证实租方确已支付船方577.59美元。由于船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以证明其余229.88美元应由租方负担,故应由船方自负。
  4.船上厨房用油
  租方应退还船方厨房用油款项170.32美元。

三、裁决


  (一)船方因航速不足应补偿租方时间损失213.26小时,计25,324.63美元。租方已从租金中扣减45,739.44美元,应退还船方20,414.81美元。
  (二)船方关于租方重扣租金的索赔不能成立。
  (三)关于最终租金结单
  1.船方应退还租方119.42美元。
  2.船方关于油款差额566.37美元的索赔不能成立。
  3.船方关于电报费和招待费229.88美元的索赔不能成立。
  4.租方应付船方厨房用油款项170.32美元。
  (四)租方应退还多办停租4小时33分租金540.31美元。
  以上四项经冲抵后,租方应付船方21,006.02美元,并加计自扣款日197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年率7%的利息。
  (五)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共×××美元由船方负担×××美元,由租方负担×××美元。船方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美元,尚应支付海事仲裁委员会×××美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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