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船东电报费和招待费
船方在租金结单中列出上述费用共807.47美元应由租方支付。租方在答辩中称,上述款项中577.59美元已于1980年6月30日付给船东,其余229.88美元属于船上电台费及为船东办事的电报费,不应由租方承担。
4.船上厨房用油
船方要求租方支付该轮停租期间厨房用油款项170.32美元。
二、仲裁员意见
(一)关于航速不足及燃油消耗问题
1.航速不足
经仔细审阅双方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经咨询专家后,仲裁员认为该轮的航速不足主要是由于机器运转不良所造成,船舶污底和风浪海流因素对航速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仲裁员具体意见如下:
(1)机器故障
“新港”轮从康斯坦萨港开航后第三天便在海上停车修理主机,此后沿途又在海上停车修理机器十余次,这说明该轮机器运转不良,存在内部缺陷。该轮从马赛开航后第二天,主机转速为118.59转/分,机器航速为13.37节,实际航速为14.25节,滑失率为-6.58%,这说明该轮靠外力才达到14.25节。从康斯坦萨开航后第一天和第二天,即78年11月7日和8日,在风力6级,浪4至5级的情况下,实际航速仍分别达到10.53节和10.54节,滑失率仅分别为2.13%和10.45%,第三天就因机器发生问题,第一次在海上停车修理机器。此后甲板日志摘要和机舱日志摘要均无机器速度和滑失率的记载,直到从吉布堤开航,才又开始记载。吉布堤开航后第一天,即1978年11月22日,就又在海上停车修理机器。此后又多次在海上停车修理机器,直至抵达新加坡。其中滑失率最高时达+35.86%(12月4日),除有三天低于+16.23%外,绝大部分天数都在+16.23%和+35.86%之间。这说明机器运转不良、发生故障,几经修理仍不能恢复正常。同时,在康斯坦萨至黄埔的航程中,主机平均转数只有95.03转/分,远远达不到租船合同规定的135转/分,也说明机器运转不良是航速不足的主要原因。
(2)风浪、流
经审核甲板日志摘要及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数据,仲裁员发现该轮从康斯坦萨至黄埔途中,租船合同规定的坏天气,即蒲氏风级4级、浪3级以上的天气比好天气要少,其中大风大浪天气就更少,因此认为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风浪影响为1.8节的数据是不合理的。经咨询专家,仲裁员认为0.98节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航程中风浪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