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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轮速遣费及货损争议案裁决书

  在计算速遗时间时,租方还因3月25日1520时至2400时有7~8级风、3月26日0000时至2400时有6~7级风,而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1天8小时40分,但船方将此计作卸货时间。
  2.关于货物损失
  根据大连商品检验局1981年4月3日出具的检验证书,该轮第一、第二、第三舱货损系海水由舱盖板进入舱内所致;第五舱货损系该轮行将卸毕时,双层底柜的压舱水由第五舱底左舷后部一十厘米长的裂缝处溢入舱内所致。租方据此从运费中扣留了货物损失11,397.81美元。
  船方提出,货物损坏是由于船舶在航程中遇到8~9级风的坏天气,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坏不负责任。船方还提出,并无证据证明租方就是货主,因而租方无权提出货损索赔要求,即使租方有货损索赔权利,也无权以扣留运费用抵偿货损。此外,根据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由于租方没有在交货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因而货损索赔已失去时效。
  租方提出,货损是由于舱盖板漏水造成的,根据租船合同第22和规定,船方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因此租方有权根据租船合同第19条从运费中扣除货损金额。对此,船方认为,租船合同第22条仅涉及舱盖板自然磨损和船方未克尽职责情况下而造成的货损。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船方已克尽职责。船方还认为,租船合同第19条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仅仅是与滞期费或速遣费类似的责任,并不包括货损责任。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20~21行:“……船舶到达第一卸港时的最大海水吃水不得超过35英尺……”
  第15条:“货物……应按每连续24小时睛天工作日3,000公吨的平均速度卸载,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星期六中午或节假日前一天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点或节假日次日上午8点,即便使用了也不计作卸货时间。”
  第16条:“在卸货港,卸货时间应自船长递交的内容为船舶在各方面均已准备就绪并适宜交货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由租方或其代理人于正常办公时间即上午10点至下午5点或星期六中午接受后24小时起算,不论船舶靠泊与否,只要港务当局已经办妥船舶进港手续。如果提前卸货,使用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
  第19条:“全部运费应由租方支付……运费应于提单签发后七个银行营业日预付百分之八十……余额应于卸货完毕后四周内,在卸港与滞期费或速遣费以及双方其他责任一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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