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拉辛”轮航速不足争议案调解书
(1986年7月26日)
×××(租船人)根据一九七七年十月七日与×××(船东)签订的租用“科拉辛”轮的期租合同,就该轮在最后一个航次中的航速不足问题,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船东赔偿时间损失和超耗燃油费合计47,629.50美元,外加利息。
仲裁庭研究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认为租船人关于航速不足的主张确有甲板日志摘要等原始纪录为依据,但按时间损失乘以租船合同油耗定额而不按实际耗油量计算超耗燃油,则不够准确。鉴于船东因机舱日志等文件毁于地震而无法提供准确的材料,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彼此长期的友好关系,经仲裁庭调解,一致同意由船东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以前向租船人支付36,500美元最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