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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挑战者”轮速遣费争议案裁决书

  船方援用租船合同中的等潮条款,提出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到达大连后48小时即9月14日2350时开始计算,由于船舶超过吃水造成租方9月14日2350时至9月15日0200时共2小时10分钟的延误,因此实际卸货时间应从9月15日0200时起算。船方认为,虽然船舶到达大连时的吃水为33′06″,超过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吃水保证,但并不影响递交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除2小时10分钟的延误外,租方并未因此受到任何其他损失。船方还认为,一旦作出靠泊决定,租方就不再遭受延误卸货的损失。
  船方还提出,9月21日2200时至2400时,9月22日0000时至1200时虽然刮风,9月20日0630时至0930时、9月20日1410时至2400时、9月21日0000时至0930时、9月25日1035时至1550时虽然下雨,但在这1天17小时35分钟时间里,卸货作业并未停止,租方并未遭受时间损失,因此租方无权将这1天17小时35分钟从卸货时间中扣除。
  船方按自己的上述主张计算,速遣费应为11,090.62美元,要求租方退还多算的7,522.57美元。

二、仲裁庭的意见



  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一条:“……租方保证第一卸货港到港海水吃水为31′6″。”
  第七条:“……租方对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应按每天3,500美元获得速遣费,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应按7,500公吨的速度装货,2,000公吨的速度卸货,两种速度为连续24小时睛天工作日,不可互换,星期日、节假日和有浪日除外……如果船舶在卸港因潮水不够而等潮,卸货时间应于船舶到达后48小时起算,而不论船舶靠泊与否,是否通过检疫,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否被接受……如果装货和/或卸货提前开始、时间不算作装卸时间。在装港和卸港,星期六中午或节假日前一天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点或节假日次日上午8点,即使使用了,也不算作装卸时间……”。
  第三十一条:“船方保证船舶到达中国的吃水不超过海水31′6″”。
  (一)关于装港速遣费
  仲裁庭认为,按租船合同规定起算装货时间以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除外的时间和由于船方责任延误的时间以外,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船舶8月23日0130时至0630时加油,是在装货时间起算以后,而且并未延误装货,租船合同中并无此项时间不计为装货时间的规定,故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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