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挑战者”轮速遣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6年7月15日)
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1979年8月13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挑战者”轮在装港和卸港速遣费计算上发生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退还从运费中多扣的速遣费8,251.74美元,外加利息。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孙瑞隆先生为仲裁员;根据租方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周泰祚先生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先生为首席仲裁员,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根据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述理由和证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双方的争议
(一)关于装港速遣费
“金挑战者”轮于1979年8月21日0451时到达加拿大温哥华港,8月22日1050时开始装载散装硫磺24,199.19公吨。8月23日1915时装货完毕。装货开始后,船舶曾于8月23日0130时至0630时加油5个小时,租方为此从装货时间中扣除5个小时,相应的速遣费为729.17美元。
船方提出,在这5个小时期间,租方本来不打算装货,船舶处于空闲状态,船方利用这段时间加油并没有打断或妨碍装货,也没有对船舶造成延误,租方也未遭受时间损失,经纪人兼供方代理人枫叶航运公司1980年2月15日致船代理函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租方不能从装货时间中扣除这5个小时。
租方提出,装货时间已从8月22日1000时起连续计算,船方无权利用租方时间加油,用了租方时间,则须扣除。
(二)关于卸港速遣费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1979年9月27日出具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记载:“金挑战者”轮1979年9月12日2350时到达大连港,9月13日1050时通过联检,13日1050时至1300时待泊,13日1300时至1400时引航员登船并发现船舶最大吃水为33′06,9月15日0200时涨潮时驶往泊位,0505时靠泊,此时船舶吃水为32″08,9月15日0520时开始卸货,9月15日(星期六)1145时递交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此时船舶吃水为31′06。在计算速遣时间时,租方从9月17日0800时起算卸货时间,并扣除了其后的几段气候不良时间,从应付船方的运费中扣除速遣费18,613.19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