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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燕”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由于上述(1)和(2)的分歧,双方计算的滞期时间相差2天零20分,滞期费金额相差8,036.36美元。
  3.关于装卸工杂作业费
  船代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湛江分公司在与船东结算该轮港口使费时,错将装卸工杂作业费1,120元人民币作为港口使费列入船东费用帐单。因此,船东要求租船人按当时汇率偿还560.02美元。
  船东提出,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不负担装卸费和平舱费,装卸工由租船人雇佣,因此上述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租船人提出,租船人从未向船东收取这笔费和,而是船代理向船东收取的,如果船东认为代理错收了,船东应找收取这笔费用的船代理交涉此事,与租船人无关。

二、仲裁员意见



  仲裁员审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申述的理由,对本案争议问题的意见如下:
  1.关于装港速遣费利息
  仲裁员认为,虽然装港速遣费金额曾有争议,但租船人最后同意了船东的计算并向船东退还了多扣的速遣费12,349.17美元。但在退还该笔费用时并未与船东达成最后结清该笔款项的协议,租船人应偿付该笔款项自扣款日1983年10月11日至退款日1984年11月30日年率为7%的利息,即982.10美元。
  2.关于卸港滞期费
  关于卸货时间的起算问题。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只要进港手续经港务当局通过,则不论船舶是否靠泊,装卸时间应自船长递交的内容为船舶在各方面均已备妥并适宜接受或交付货物的准备就绪通知书被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接受后24小时起算,接受通知书的时间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即上午10点到下午5点,星期六上午10点到正午”。仲裁员认为,本条的含义不够明确,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1)必须在进港手续办妥以后才能接受通知;或(2)可以在进港手续办妥以前接受通知,但如在接受通知后24小时进港手续尚未办妥,则装卸时间应在办妥进港手续后起算。但上述不同解释对本案并无影响。本案准备就绪通知书上注明的接受日期为8月1日,而此时进港手续已经办妥,故应从8月2日起算装卸时间。至于应从8月2日上午8点还是10点开始起算的问题,仲裁员认为,既然准备就绪通知书已注明租船人代理于8月1日0800时接受,卸货时间应从8月2日0800时起算。
  关于8月10日0730时至0830时这一小时是否应计入卸货时间问题。仲裁员认为,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载明因船舶移动而中止了卸货作业,而移动的距离达64米,即应作为移泊。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应在1至2个泊位卸货,而未规定移泊时间是否应计入卸货时间。但根据中国的港口习惯,装卸过程中的此项移泊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因此,仲裁员认为,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卸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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