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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梯果士”轮与“长运”轮碰撞案裁决书

  “长运”轮在07491/2时发现大雾从左舷袭来以后,即开启雷达。“长运”轮明知前方一直有“贝”轮和“浙海304”轮同向航行,早应引起注意,正确使用雷达作系统观察,掌握前方两轮的动态。但“长运”轮一直没有用雷达注意观测,直到08101/2时才观察雷达见到前方有许多物标回波,0812时又才观察雷达见到相距2链处的“贝”轮光点,且方位变化不大。即使如此,仍没有引起“长运”轮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的足够重视。这种了望疏忽使得“长运”轮失去了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的时机,同样是非常错误的。
  3.关于避碰措施问题
  0810时“贝”轮与“浙海304”轮发生碰撞之后,船首向转为260°,船身几乎完全横在航道上。在“浙海304”轮驶离清楚后,通过雷达发现“长运”轮约距2-3链,认为“不很近”。0812时左满舵,全速前进,企图加快掉头迎流速度,仅半分钟即停车,收效甚微,而没有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和采取足够的有效的避碰措施。
  “长运”轮于08101/2时观察雷达见到前方有许多物标回波。0811时停车。0812时又观察雷达见到“贝”轮相距约0.2海里,用UHF呼叫无结果。0813时前进一,右满航。08131/2时停车,后退三。0814时与“贝”轮发生碰撞。由此可见“长运”轮发现前方“贝”轮相距只有0.2海里时,为时已晚,又一味用VHF呼叫,没有及早地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措施,延误时机,导致碰撞发生。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碰撞责任认定如下:
  “贝梯果士”轮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碰撞责任;“长运”轮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碰撞责任。
  此次碰撞所引起的双方损失和费用,由双方按照各自应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分担。

四、损失和赔偿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单据,经仲裁庭核定,双方因碰撞事故所受的损失分别为:
  “贝梯果士”轮损失89,747。89美元,其中“长运”轮应承担35,899.16美元;
  “长运”轮损失42,619。54美元,其中“贝梯果士”轮应承担25,571.72美元。
  “长运”轮船舶所有人应赔偿“贝梯果士”轮船舶所有人10,327.44美元。

五、裁决


  1.“长运”轮船舶所有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后两周内支付“贝梯果士”轮船舶所有人10,327.4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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