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砧”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调解书
(1985年1月15日)
希腊J.G.莫尔费塔斯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诉人×××。根据双方当事人1983年5月12日签订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就被诉人×××因“ASIA
ANVIL”轮在巴西维多利亚港和上海港的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退还51,346.87美元。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组成仲裁庭以后,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通知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一致接受以下的和解建议,即由被诉人×××在收到本调解书后七天内退还申诉人×××36,000美元最后结案。
本案调解费和实际开支共计×××美元。由被诉人负担×××美元,由申诉人负担×××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