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维尔瓦罗娜”轮起租时间及电报费争议案裁决书

接受装货备妥通知,使租方损失两天多的船期。租方主张交船时间只能按5月6日24∶00时算。
  2、电报费问题
  船方提出,从1981年3月3日至6月10日,经船上电台发出的有关租方业务的船长工作电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14.60美元,而租方仅支付了283.37美元。
  船方主张,Marconi公司对上述电报补收的,由于费率变化而当时少收的费用
88.47美元,也应由租方负担。
  船方认为,租船合同第八条有关船方应提供或负担的事项的规定,未提及租方的船上电报费用。而租船合同第九条关于租方应提供或负担的事项的规定以“其他费用或开支”的字样结尾,因而是包括了租方的船上电报费用。
  船方指出,Marconi公司按其与船方的协议,对船长交船上电台拍发的船长工
作电报免收船台费,但有关租方业务的电报除外。船方指出,如果上述电报不是关于租方业务的,Marconi公司根本不收取船台费。所以,这项费用应由租方按租船
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负担。
  租方主张,承租人期租船舶后,即获得使用船上有关设备(包括船上电台)的权利,无须另行付费。租方因此拒付电报费用中的船台费。

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交船时间问题
  租船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船舶应于前一航次在突尼斯的最后一个卸货港(暂定La Goulette
港)的出港引航员离船24小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
  第六条:“本船不得在1981年4月27日前交付,如本船在1981年5月20日17时之前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承租人有在船舶准备就绪之日前随时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船方应给承租人至少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及5天、3天和1天的确定交船日期通知”。
  本租船合同规定交船时间的第五条,是一独立、完整的条款,不受第六条关于交船日期通知规定的限制。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的交船时间应在前一航次的最后一个卸港La Goulette港的出港引航员离船24小时之后,即1981年5月4
日18∶10时。如船方违反第六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租方交船日期,或通知不准确,超过可以允许的合理程度,租方可以向船方索赔经证明由此产生的损失。但根据本案案情,船方1981年4月24日给租方代理Oceanchart公司的电传,就其内容和目的而言,已构成符合租船合同要求的,给租方的预计交船日期通知,船方因而尽到了依租船合同规定给租方至少十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的义务。虽然“维尔瓦罗娜”轮比船方预计的时间提前2天多交船,但这一误差并未超过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所能合理允许的程度。
  船方1981年4月28日发出的5天确定交船时间不准确;4月30日发出的3天通知严格地说并不确切,但租方并未证明上述通知的不准确或不确切与其船期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