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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瓦罗娜”轮起租时间及电报费争议案裁决书

  4月30日,船方电传通知租方:“维尔瓦罗娜”轮已于4月28日抵La Gou-
lette港,4月29日靠泊,预计30日开卸,5月3日或4日卸毕,4日或5日
交船,请告承租人”。
  5月3日,长通知租方:“已准备好5月4日交船,这是24小时确定交船日期通知”。
  同日18∶10时,La Goulette港出港引航员离开“维尔瓦罗娜”轮。
  5月6日00∶56时,“维尔瓦罗娜”轮抵Manfredonia港锚地。
  同日11∶35时,“维尔瓦罗娜”轮通过检疫。
  同日11∶53时,“维尔瓦罗娜”轮递交装货备妥通知书。
  5月7日10∶30时,“维尔瓦罗娜”轮办妥海关手续。
  5月8日08∶10时,装货备妥通知书被接受。
  由于发货人方面的原因,“维尔瓦罗娜”轮到5月13日13∶30时才开始装货。
  租方后业以5月6日24∶00时为交船时间计付租金。
  船方主张,依据租船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前一航次的最后一个卸货港La Gou-
lette港的出港引航员离船24小时后,应为交船时间。该引航员于5月3日18
∶10时离船,交船时间应为5月4日18∶10时,租方应自此时起计付租金。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第六条规定,船方应至少提前十天给租方预计交船日期通知,而船方1981年4月24日给租方代理 电传通知了预计交船日期,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
  船方认为,租船合同第六条规定的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是估计日期而不是确定日期,不可能准确无误。租方不能以通知日期与实际交船日期相差两天多为由,拒绝从1981年5月4日18∶10时起计付租金。
  船方要求仲裁庭裁决租方补付2天5小时50分钟的租金,计16,548.68美元,并加计利息。
  租方提出,如果以5月4日18∶10时为交船时间,那么船方应在10天之前,即4月24日之前,通知租方预计交船日期,以便租方及时给发货人十天装货备妥通知。租方到4月25日仍未得到船方通知,只得通知发货人“预抵期后告”,同时电询船方预计交船日期通知事。
  租方根据船方1981年4月27日的电传计付租金。租方提出,根据该通知,“维尔瓦罗娜”轮于5月5日在La Goulette港卸毕。租方据此推算,最早的交
船时间应是5月6日24∶00时,并相应地通知发货人船舶预计于5月7日抵
Manfredonia港。
  租方认为,由于船方未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及时给租方10天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尽管“维尔瓦罗娜”轮5月6日已抵达Manfredonia港,发货人只能于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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