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开普温德”轮安全港争议案调解书
(1984年5月23日)
“斯开普温德”轮根据×××(以下简称船方)和×××(以下简称租方)于1974年6月14日在伦敦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从上海、香港装载杂货驶往奥兰、阿尔及尔、班加西和贝鲁特卸货。“斯”轮停泊在贝鲁特港期间,与“阿特兰蒂斯”轮碰撞受损。船方和租方因此发生安全港问题的争议。船方根据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组成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调解。
一、案情和争议
根据租方的安排,“斯”轮于1975年2月3日抵达贝鲁特港。同日0745时停靠贝鲁特防波堤南侧,左舷靠泊,船艏朝向出口。为了将“斯”轮所载的拉塔基亚货物转装到“阿”轮,同一天1100时,“阿”轮停靠在“斯”轮外侧右舷,船艏朝向港内,两轮并靠,右舷对右舷。根据船方提供的材料,“斯”轮停靠时,船艏系缆六根,船尾六根,钢缆两根;“阿”轮船艏三条,船尾两根,系到防波堤上,船艏两根,船尾一根系到“斯”轮上。
根据“斯”轮甲板日志的记录和船长报告,发生碰撞的经过如下:
“斯”轮于2月4日0800时开始向“阿”轮转载货物,2月9日因雨,卸货断断续续进行。当日1800时天气发生变化,“斯”轮在船艏和船尾各加两根缆,2000时“斯”轮备车并通知在“斯”轮右舷移动的“阿”轮离开。2030时“阿”轮大副通知“斯”轮船长:“阿”轮船长上岸去了。西南风8/9级还在加强。2130时“阿”轮大部分缆绳被打断,仅剩下系在“斯”轮上的两根未断。同时“阿”轮大副告称:因船长不在他不能承担移动船舶的责任。“斯”轮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和声号要求港方协助,但未得到答复。由于“阿”轮系在“斯”轮上,使“斯”轮不能自行移动。同时,两轮开始擦碰,造成损失。2200时,“斯”轮所有尾缆被拉断。使“斯”轮与防波堤处于几乎垂直状态,但由于艏缆未断,船舶比较稳定。此时“阿”轮抛了锚使“斯”轮的螺旋桨和锚链缠住而可能受损。同时“阿”轮大副通知“斯”轮船长,引水员已登“阿”轮,但船长不在,他不能移动船舶。2300时,“阿”轮前后移动,继续碰撞“斯”轮。10日0430时,天气更加恶化,西南风10/11级,“斯”轮船艏三根缆被打断,“斯”轮船长决定自行驶离码头。0432时,“斯”轮以适当的操作驶离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