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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轮和“虎林”轮货损争议案裁决书

“辽阳”轮和“虎林”轮货损争议案裁决书
 (1984年2月28日)


  汉堡DRES.DABELSTEIN & PASSEHL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诉人×××就被诉人×××所属“辽阳”轮和“虎林”轮所载重烧镁混入杂物的争议,分别于1982年3月5日和5月4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诉人赔偿损失70,818.10马克和64,407.88马克。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定张兼臣和司玉琢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后因邵循怡另有公务不能继续担任首席仲裁员,两位仲裁员推选王守茂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根据双方的申诉、答辩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被诉人代表刘子明和申诉人代表R.WARNKE于1984年2月2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时的补充陈述,作出了裁决。

一、案情



  “辽阳”轮从大连装载散装重烧镁2,000公吨,1980年4月14日抵达目的港鹿特丹。4月16日开始,收货人代表委托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查明表层重烧镁混入大小不等的木片、席片和绳子等,底舱的部分护板破裂,船员清除了表层的部分杂物,但上面的货物也混有大块木片等物。检验人认为部分杂物在装船前就已存在。后来货物运至本道尔夫的用户工厂进行清理加工,货方因此以每吨35马克支付了1,980.246公吨重烧镁的清理加工费共69,308.60马克和货物检验费1,509.50马克。
  “虎林”轮从大连装载2,000公吨散装重烧镁,于1980年5月9日抵达目的港鹿特丹。收货人发现货物内混有杂物,未将货物直接运往用户所在地,而改运杜伊斯堡的FROMBERGER公司进行清理加工。在货物运抵杜伊斯堡的次日,即5月30日,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查明货物中混有小木块、木屑和席片等物。FROMBERGER公司对1,533.521公吨的货物进行了手拣、过筛、火烧等程序的清理加工,费用为每吨42马克,合计64,407.88马克。

二、双方的主张



  申诉人提出,两轮在装货前货舱没有打扫干净,因此在航次开始前货舱不适于载货。平舱时使用铲车,会触及护舱板,致使碎木片混入货中。卸货时,使用抓斗卸货,也会抓起部分木屑、木片混入货中。申诉人根据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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