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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卡·雷索卢特”轮空舱费仲裁案调解书

“康卡·雷索卢特”轮空舱费仲裁案调解书
 (1983年6月15日)


  申诉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散装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1978年12月12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堡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程租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65,535.75美元,并加计利息。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循怡和高隼来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孙瑞隆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



  “康”轮按租船合同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1979年1月12日抵达第一个装货港阿根延的比利亚孔斯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20,145公吨后,于1979年1月18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1月19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2,515长吨,即2,555公吨。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它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船方还提出,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租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5/6号泊位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之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停靠7/8号泊位。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船方所述的其它方法装足货物。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的,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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