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阳春”轮货物短少和虫害争议案裁决书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申述的理由,对虫害是否发生在海运阶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先生在南特签发的货物检验报告中称,“米象的生命周期不可能发生在面粉中,口袋内部没有虫子,而仅在口袋的外表有虫子。因此虫子是来自包装以外,而不是由于木薯粉有什么缺陷”。对此,双方没有不同意见。
  问题的焦点在于沾染米象是否发生在海运阶段,即在勒阿弗尔卸货时货物的袋子上是否有虫子。申诉人首先有责任证明货物是在海运过程中沾染虫子的。申诉人主张沾染发生在船上的依据是收货人代理和船代理共同签署的5559号“卸货记录”,该记录在括号内标有“有活的米象”。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所提供的文件。收货人代理在1979年7月24日给收货人的2946号电传中称:“继报告在货物里发现米象的电话,现确认本月20日和21日从车厢里直接接受货物时,我们没有发现有虫。”收货人代理1979年7月26日致收货人的函称:“如同我们在本月24日2946号电传中所确认的那样,我们在接受这批货物时,未发现任何虫子的踪迹”,“我们让在(第5559号)记录上写上‘在货物里有活的米象’。”仲裁庭认为,首先和直接见到卸货时货物状况的收货人代理的上述电传和信件,比四天以后签署的“验货记录”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此,申诉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铁路车皮是否有可能是米象来源的问题已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仲裁庭愿意顺便提出,根据申诉人的检验人所叙述的米象的生命周期,只有证明每节车皮接受货物前没有虫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这些车皮在装运本案货物以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均未装运可能沾染米象的货物,才能排除在车皮上沾染米象的可能性,而申诉人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三、裁决


  1.被诉人应对975公斤木薯粉的短少负责,赔偿申诉人1,287法国法郎,并自1979年7月21日起加计年率百分之七的利息。
  2.被诉人对木薯粉袋沾染虫子不负责任,申诉人关于熏蒸费和检验费的索赔不能成立。
  3.本案仲裁手续费为×××英镑,实际开支为×××英镑,合计×××英镑,由申诉人负担×××英镑,被诉人负担×××英镑。申诉人已预付仲裁手续费×××英镑,尚应向海事仲裁委员会补付×××英镑。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