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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达佩斯”轮航速不足、短卸货物争议案裁决书

“布达佩斯”轮航速不足、短卸货物争议案裁决书
 (1981年10月26日)


  申诉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方)和被诉人,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于1977年9月24日在汉堡签订“布达佩斯”轮定期租船合同。在期租期间,双方因航速不足和短卸棉花发生争议,船方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孙瑞隆为仲裁员,租方指定高隼来为仲裁员,孙瑞隆和高隼来共同选定刘亮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分析和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关于航速问题:
  船方和租方签订的是中国租船公司标准格式定期租船合同。在期租期间,根据租方的安排,共航行4个航次,租方对第3航次中从长滩到上海和第4航次中从旧金山到上海回航期间的航速,提出航速不足的索赔,并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和租方的计算从租金中扣除了19,258.24美元。船方认为租方依据OCEAN-
ROUTES的气象报告计算航速不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并提出航速未能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15节主要是气修和其它因素造成的,船方并没有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还进一步提出,假使仲裁庭认为上述两个航次回航中航速不足,也不应采取租方的计算方法,而只应按上述航次回航中良好天气期间损失的时间进行赔偿。
  2.关于短卸261包棉花问题:
  “布达佩斯”轮根据租方的安排,于1978年8月、9月间到墨西哥马萨特兰港装运棉花,同年10月份到上海港卸货,11月3日卸货完毕。根据中国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卸货短溢单,共短卸261包棉花。租方认为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应对短卸261包棉花负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86,541.67美元。除已从租金中扣除68,022.15美元外,还要求船方支付18,519.52美元。船方不承认责任,提出船上所装棉花已全部卸下;航行中不可能发生偷窃或丢失。船方认为上海港理货短少261包,是由于装港理货混乱,装货时天气不良,影响了理货工作的正常进行,理货不准造成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短卸的问题。

二、责任分析



  1.关于航速问题:
  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所附格式“B”船舶性能第4条(B)款规定:“在满载、良好天气时航速为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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