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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1981年9月25日)


  ×××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恩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志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一、案情



  根据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海安2号”轮触礁和救助的情况如下:
  “海安2号”轮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香港驶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岛北礁即北纬17°06东经110°30处搁浅。属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轮于10月5日16∶00时抵达现场。由于双方未就签订救助契约问题达成协议,考虑到难船上船员的安全并根据船长的要求,“穗救201”轮在现场进行守护。10月8日,天气恶化,7820号台风前锋已进入南海,难船机舱破裂进水,电源中断,船长发出SOS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穗救201”轮冒很大风险在黑夜中放出救生艇将难船全体船员20人救出,并于10月11日送到黄埔港。
  10月13日,“海安2号”轮船长与救助人×××签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格式的救助契约。
  关于难船的情况,救助人于1978年10月7日至18日派出“穗救6号”轮及技术人员进行了勘察,结果如下:
  (1)该轮搁浅时艏向240度,在7820号台风过后艏向已移至192度。船体受海浪冲击剧烈震动。
  (2)最高潮时,该轮船艏吃水0.5米,船艉吃水1.6米,低潮时该轮全部干出,周围600米范围内礁石已全部露出水面。
  (3)左舷从102号肋骨至75号肋骨处共有八道裂缝,每道长约20公分,宽约2公分;右舷从50号肋骨至54号肋骨处船壳板自载重线以下严重折皱。甲板起拱形,舭部有一个50×70公分的破洞。
  (4)燃油舱已破裂,燃油已全部漏掉。
  (5)第一和第二舱双层底已破裂进水,第二货舱也已进水,底层货物已被海水浸泡。
  (6)机舱自23号至25号肋骨严重变形,主机底座裂开进水,海水淹至发电机及主机下半部。
  (7)甲板上所载醋酸和双氧水因受台风及风浪冲击,部分已受损。
  “穗救6号”轮勘察完毕后回广州补充设备。救助人于10月16日派2600匹马力的救助拖轮“穗救202”到现场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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