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琥珀”轮装卸工人损坏船舶责任、停租的责任和
超期使用船舶的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1981年8月30日)
根据申诉人船舶所有人×××(船方)和被诉人租船人×××(租方)于1973年3月30日在伦敦签订的“琥珀”轮定期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船方就他们与租方发生的装卸工人损坏船舶、在温哥华清洗和熏蒸货舱、在新加坡停租的责任问题和应按租船合同还是按已上涨的租船市场价格支付超期使用船舶的租金等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任建新为仲裁员,租方指定高隼来为仲裁员,任建新和高隼来共同选定王恩韶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后因王恩韶不能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上述两位仲裁员另行推选孙瑞隆为首席仲裁员。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船方撤销了在温哥华清舱和熏蒸货舱的索赔,并将总索赔金额从136,896.90美元减为72,932.81美元。
一、本案案情
1.关于装卸工人损坏船舶问题:
“琥珀”轮1974年7月1日还船后,船方即将该轮开往日本进行修理,船方提供的修船发票所开列的修理项目如下:
重新安装破损的/丢失的货舱羊角 402个
重新安装破损的/丢失的羊角插座 100个
重新安装的船侧护板1、2、4、5、6舱 共488块
以上各项的装修费用6,900,000日元,船方索赔其中的75%,计25,121.36美元。船方依据租船合同第7条的规定,认为租方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保证在还船时船舶处于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和条件,因此租方应负赔偿责任。租方认为羊角、羊角插座和船侧护板的损坏和丢失是因装卸工人的疏忽造成的,按租船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租方负责。
2.在新加坡停租的责任问题:
船方于1974年1月2日在该轮从中国港口开往欧洲途中提出要绕航新加坡填装润滑油、购买机器零件和修理冷冻机,该轮从1月10日05∶02时开始绕航新加坡,在按预定计划填装润滑油,购买机器零件和修理冷冻机后,于1月18日09∶00时修理了无线电测向仪和雷达,完成修理后于1月18日16∶30时恢复始航程。在修理期间,该轮船长不幸于1月13日落水身死,船方委派新船长接替工作,船方认为这是人力不可抗拒,不同意租方停租,要求退还扣付的租金20,787.6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