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泽尔”轮战争险额外保险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0年6月27日)
申诉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方。
被诉人: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
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和船方的申请,受理了关于“威泽尔”轮战争险额外保费的争议案。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选定高隼来和王恩韶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意见以及有关证件,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未经开庭,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了裁决。现将案情、双方的主张和仲裁庭的决定分述如下:
一、案情
船方和租方于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通过其各自的代理在汉堡签订了“威泽尔”轮的期租合同。
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文如下:
第4条规定除外的航区包括黎巴嫩。
第5条:船舶在到达叙利亚一安全港口的引航站后交租方支配,驶入第一装港的费用由租方负担。……
第6条:交船时间不早于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32条:如果租方将船派往船方需要支付船舶战争险额外保费的地区,则该项费用由租方负担。此项保费如有折扣,应退还租方。船舶战争险保险价值定为21,200,000马克。
七月十八日,租方通知船方交船港为叙利亚塔尔图斯。七月二十五日,该轮北向通过苏伊士运河,于七月二十六日到达塔尔图斯锚地。根据船长签署的交船记录,交船时间是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一点(格林威治时间)。
按照租方的安排,该轮在塔尔图斯装货后于八月二日驶离该港去康斯坦萨加载货物。九月二十二日,该轮南向通过苏伊士运河驶往中国。
船方通过伦敦威立司,费伯和杜马司保险经纪人(WILLIS,FABER
& DUMAS LTD)除为“威泽尔”轮投保了自七月二十五日起的三个月的世界战争险外,还加保了驶靠塔尔图斯和黎巴嫩(贝鲁特以北)并在该处停留七天的额外战争险,其保额总计为24,110,000马克,其中船壳和机器为17,000,000马克。额外保费率为0.15%(见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HN4119号投保单),加上德国保险税,合计37,208.30马克,折合18,397.18美元。此外,船方又为该轮南向通过苏伊士运河加保了额外战争险,保费率为0.05%(见一九七八年十月五日补充投保单),加上德国保险税,合计12,402.80马克,折合7,059.08美元。船方向租方要求付还上述两项额外保费总计49,611.10马克,折合25,456.26美元,租方有异议,前后两次共支付9,964马克,折合5,348.9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