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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克劳斯”轮铐铲漆锈的责任、航速不足的计算和还船时船上存油计价争议案裁决书

  租方认为,租船合同第44条仅仅说明船方在履行该条的义务以后,就不再承担清舱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维修船舶的义务。“圣克劳斯”轮在塞夫纳德港铐铲漆锈是船方维修船舶应尽的义务,而铐铲漆锈以后,必然要进行清舱,所有铐铲和清舱费用均不应由租方承担。至于应由租方负责的清舱工作,已根据租方与船长的协议,由租方支付费用,在由上海空放塞夫纳德途中由船员完成了,无须在塞港再次清舱。因此,租方停租是合理的,船方承担铐铲费用及停租期间的其它费用也是合理的。据此,租方要求船方退还作为清舱费用而实际是铐铲费用支付的9,834.34美元。
  2.关于航速不足的计算问题
  租船合同规定“满载时在良好天气和平静水面航速大约14节。”双方有争议的是第12/13和14/15航次。双方对租船合同中“大约”一词的解释是一致的,即允许扣除0.5节,但对不良天气和潮流等对航速的影响,意见不一致。船方认为12/13航次应再扣除0.87节,14/15航次应再扣除1.16节,据此计算,航速不足共损失51小时15分,租方只应扣除7,015.18美元。租方认为,在上述航次中天气、潮流等的影响都只能再扣除0.5节,据此计算,航速不足共损失161小时41分,租方已扣租金22,131.50美元,这是合理的。
  3.关于还船时存油计价问题
  租船合同规定:交船和还船时,船上的存油用英镑计价,用美元支付。在交船时,租方是按当时的兑换率1英镑折合2.4118美元支付的。在还船时,兑换率发生变化,1英镑折合2.11美元。租方要求按交船时的兑换率计价,并从租金扣除了按此计算的存油价值。船方认为应当用还船时的兑换率计算存油价值,要求租方退还因兑换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1,631.69美元。

二、责任分析



  1.关于铐铲漆锈问题
  租船合同第3条规定:“在期租期间,船方负责……保持船壳、机器和设备处于彻底的有效状态,并保持船舶的船级。”
  第44条规定:“在交船前,应将货舱清扫干净,使发货人满意。”
  仲裁庭认为,双方争议的铐铲漆锈和清舱费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时间损失应当由谁负担,取决于此项工作的性质。如属于一般清扫货舱,应由租方负担;如属于维修船舶,应由船方负担。
  根据澳大利亚CEDUNA建筑公司1974年11月27日的帐单,当时检验员要求进行下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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