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数据是不一致的。港务长宣称该码头的正常水位为27英尺6英寸,这应理解为该码头的一般正常水深,但码头系泥底,淤泥时有移动,深浅之处时有变化。各有关方又未共同进行现场测深,事后要正确地确定“普罗托克利托斯”轮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五日15∶35时在该码头停止装货时的实际水深,已不可能。
(2)“普罗托克利托斯”轮吃水和受载量问题。
船方一九七三年一月二日提出,该轮在桑次伐尔港停止装货时的平均吃水为26英尺4英寸,受载量为8,862吨,其中货物6,833吨,燃油475吨,淡水77吨,定量物资1,477吨。根据租约规定,定量物资是不允许超过200吨的。船方一九七四年一月三日函请海事仲裁委员会更改受载量为7,727吨,其中燃油(包括柴油40吨)改为484吨,淡水改为210吨,定量物资改为200吨,货物仍为6,833吨,平均吃水数字不变。船方一九七五年二月十九日又要求修改受载量为7,934吨,其中货物改为7,040吨,其他数字不变。
租方则提出,该轮驶离桑次伐尔港时载重7,770吨,其中货物7,040吨,燃油(包括柴油)和淡水以及定量物资730吨。如果当时平均吃水确系26英尺4英寸,那就说明短装了1,160吨货物。也就是说明,该轮在桑次伐尔港应该而且可能继续装足原来双方协议的3,000吨货物。
从上述数据来看,船方和租方在货物装载量上是没有分歧的,一致提出该轮离开桑次伐尔港时船上装载货物为7,040吨,只在平均吃水、油、水和定量物资的数字上有分歧,因此在总受载量上出现分歧。但是,无论按照船方提出的总受载量7,934吨计算,或按照租方提出的总受载量7,770吨计算,均达不到平均吃水26英尺4英寸。根据该轮《载重计算表尺图》,平均吃水26英尺4英寸时,总受载量应为8,500吨左右。据此,该轮至少短装货物约600吨。船方一九七五年二月十九日致海事仲裁委员会函,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船方对其在桑次伐尔港拒绝继续装货而引起的延误和费用,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3)哥德堡港的费用问题。
该轮去哥德堡港装货,是由于在桑次伐尔港短装货物约600吨所造成的。但该轮在哥德堡港除了补装在桑次伐尔港短装的约600吨以外,多装了约400吨货物,这是对租方有利的。按照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租方应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该轮停靠哥德堡港所发生的费用。
(三)仲裁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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