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托克利托斯”轮扣减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1975年12月17日)
申诉人,船舶所有人×××与被诉人,租船人×××之间关于扣减“普罗托克利托斯”轮租金的仲裁案,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租约仲裁条款的规定和船舶所有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组成仲裁庭,审阅了争议双方提出的文件并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后,申诉人电告海事仲裁委员会,决定不派代表出庭;被诉人出庭作了口头申述。现将案情、责任分析和仲裁庭的决定分述如下:
(一)案情
“普罗托在利托斯”轮根据×××代表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期租租约,自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日07∶00时起在瑞典桑次伐尔港第11-12号码头装货。按照双方同意的计划,应在该港装货3,000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五日15∶35时装了1,840吨,船长即提出该轮平均吃水已达26英尺4英寸,并以水深不够和海底不平为由,拒绝继续装货。当时船上载货包括在该港之前装载的货物共为7,040吨。租方不同意船长的意见,要求船长继续装货,船长坚持拒装并要求租方指定另外有足够水深的港口,以便前往续装。双方争执不下。租方遂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日12∶00时,指示该轮驶往哥德堡港继续受载。后来,租方在还船时扣除了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五日15∶35时在桑次伐尔港停止装货时起至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日12∶00时驶往哥德堡时止的租金和在哥德堡港的费用共3,063-9-7英镑。船方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租方退回上述租金和费用并自一九六九年三月扣除该款之日起加计年利9%。
租方提出,“普罗托克利托斯”轮原载有货物5,200吨,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该轮的《船舶规范》,在桑次伐尔港装3,000吨,一共载重8,200吨,是完全可以安全离港的。租方另一艘期租船“金玛勒柯姆”号曾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在同一码头装到平均吃水27英尺1英寸,安全离港。因此,认为船方的索赔要求应予驳回并由船方负担仲裁引起的一切费用。
(二)责任分析
(1)桑次伐尔港码头水深问题。
该港港务长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日的声明中宣称,该港第11-12号码头的正常水位为27英尺6英寸。该港皇家航运局测量员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出具的材料承认该码头系泥底,淤泥经常移动,造成深浅不一的差距。租方代理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提供的材料说,该轮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六日沿该码头后移30米并设置碰垫后,测得该轮四周水深为27英尺9英寸至29英尺,而该轮中部与码头之间有水深24英尺5英寸之处,但又说船舶仍在漂浮中,而船长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报告中,则提出该轮后移和加设碰垫后测得四周水深为26英尺9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