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法典第286条第一款和第326条的规定,被诉人有义务在最后通牒的最后期限届满后(本案中为1987年11月30日)赔偿申诉人因被诉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拒收货物,被诉人还构成了债权人违约(指延迟接收货物),即独立性违约。
根据德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被诉人延迟接受货物之时,风险就转移到了被诉人方面。
由于被诉人的违约和风险的转移,申诉人仅必须对恶意企图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申诉人现在有权对履行担保不再承担进一步的义务;申诉人甚至被免除履行任何进一步的义务,并享有就付款和接收货物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风险转移对于索赔期来说也是决定性的。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方面,合同第17条规定的12月的索赔已经期满,被诉人拒绝接收的权利现在已不存在。
申诉人还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总之,根据德国法和中国法以及国际惯例,被诉人必须按申诉人的要求履行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时支付赔偿包括利息在内的其他损失。
被诉人认为,按照货物的一般惯常做法,卖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才会开始备货。本案合同标的物中需新购的物品系市场常见的通用产品,而免费提供的物品又是已在卖方处未运回来的,故更用不着提前备货。
申诉人所备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合同中除第4项为以前合同未运回的二手设备外,其余三项均应提供全新货物,这是合同第16条的规定,申诉人称第1、2项应为旧货的说法没有根据。第3项货物的规格、数量也与合同不符,合同规定的规格为5/16及2/16,120mm及285mm,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却载明的是:60/16及18/16及188/16。
总之,申诉人提前备货,且所备货物与合同不符,那么申诉人备货占用资金及仓储费、运输费概由申诉人自行负责。
就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问题,申诉人进一步陈述称:60/16是线的厚度。这是制造商Hoogen用于其生产的通丝线的规格。以前这种厚度的线的规格是5/16,后来改为60/16。因此在本合同中5/16和60/16是指同种规格的产品。同理,18/16=2/16。有关数量问题,申诉人在此指出3-5项的186.8公斤是购买Hoogen1987年12月14日发票号21661上标的货物的,相当于总长度为93,400米的通丝线。Hoogen&Co.自己加工了70,500件的通丝线,每件是120米长,相当于53公斤的通丝线。如果将此重量从Hoogen发票中扣除,余下的数量正好与Hoogen发票中2-5项所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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