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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交货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由于被诉人违约造成FB870406合同无法全部履行而终止,申诉人为不影响合同所为之服务的水电站建设,不得不以高于合同价格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合同规定由被诉人供货的钢材,造成申诉人实际的差价损失;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被诉人违反合同,申诉人有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要求被诉人赔偿;
  4.关于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被诉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失赔偿额,应与申诉人因此所受到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又根据《公约》第75条、76条,申诉人可以取得在合同宣布无效后一段时间内或合同宣布无效时,合同价格与已购买替代钢材交易价格或合同价格与尚未购买的钢材时价之间的差额;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申诉人是以国际招标形式与被诉人签订FB870406钢材供应合同的,被诉人通过申诉人的招标通知以及整个招标过程,没有任何理由不了解合同及合同标的钢材,是直接用于沙溪口水电站建设这一事实;因此,被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能预见到其违反合同,必然导致申诉人为工程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替代钢材。而被诉人以一个钢材经营商对国际、国内钢材市场的经验和知识,完全有理由了解到这种交易,通常会高于合同价格,即至少会造成申诉人合同价格与购买替代钢材交易价格或合同价格与需购买的钢材时价之间的差价损失。所以,要求被诉人赔偿差价,未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申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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