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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零件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电子计算机零件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88年3月14日于北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西梧州××公司与第一被诉人澳门××工艺厂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在履行关于买卖电子计算器零件的WE1022号合同,及在此合同项下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和第二被诉人香港××公司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以×××为独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第一被诉人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并于1986年8月21日、1986年11月20日与1987年4月7日至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每次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均及时向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诉人发出有效通知。开庭时申诉人到庭,第一被诉人和第二被诉?
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28条的规定和申诉人的声请,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85年2月17日,申诉人(买方)广西梧州××公司与第一被诉人(卖方)澳门××工艺厂在中国广西梧州市签订了WE1022号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第一被诉人购买电子计算器零件150万套,每套单价1.30美元,总金额为195万美元,并规定,第一被诉人免费提供1%的损耗备料。货物分批交付,交货期为:1985年3月5日到货20万套,3月15日到货30万套,3月30日到货40万套,4月20日到货60万套,目的口岸为梧州。付款条件为,申诉人预付742500美元,其余货款分批到货后,即由申诉人电汇第一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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