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随时遇到类似这样的、涉及基本权利问题的事情,其间争执的焦点,其实就是对于同一个行为所涉及到的人权类型的认定问题,进而涉及到相应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为什么权利会涉及到行为的正当性呢?很简单,因为权利本身就是行为正当的依据,如果你拥有这样做的权利,你当然就可以行使,你这样做就是正当的了。为此在西方的语言中,用于表达“权利”的各种用语,无论是拉丁语的jus也好,还是英语right、德语 recht也好,都含有“正当的”这层含义。当然,从法学角度来说,这话也不能说得太绝对了,我们下次课会讲到,你拥有这项权利,但是能不能完整行使这个权利呢,这是不一定的,因为大部分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至于如何受限制,此处先按下不表,这里要说的是,考虑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在现代社会,我们往往可以首先考虑他是否拥有这样做的权利。比如说像本案这样,当事人L等穿着白大褂,上面写着一些标语口号,而且向路人散发宪法宣传读物,这种行为是否是正当的呢?这就要看把它归入到哪种权利类型当中去考虑了。而要有效地解决类似这样的具体案件,最好的分析框架往往不是前面讲的学理分类,而是解释学意义上的权利分类了。所以,我们姑且将这个案件留待等下再来分析,而先来学习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理论。
首先请大家注意,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宪法学也是如此。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也就是八二年宪法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我国学者最早产生的最权威的学说是“十大分类法”。这个分类法是现行宪法实施不久后我国老一辈著名宪法学家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一书中提出来的。吴教授现在还健在,但年纪比较大了,他所主编的这部书是当时中国最权威的一本教材,影响力非常大,其发行量在迄今为止出版的宪法学教材中可能也是最高的。那么,这本书就将基本权利分为十大类,以此是:(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妇女的权利和自由;(9)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后来,人们觉得十类太多了,因此就出现了更为概括性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四大分类法”和“五大分类法”。四大分类法就是把基本权利分为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济和文化教育权以及特定人的权利;五大分类法就是在此之外补上了平等权。 应该说,这些分类在过去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弱点。比如说十大分类法虽然非常著名,但是类别确实分得太细了,而且分类的标准也不统一,把一般享有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混杂在一起,四大分类法和五大分类法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
于是,有人就提出新的分类方法,这其中也包括我本人,所提出应该叫“林氏分类法”吧。(笑)我把基本权利分为如下六大类型: 第一、平等权, 第二、政治权利, 第三、精神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 第五、社会经济权利, 第六、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我们现在采用的这本教材就运用了这种分类法,而且这个分类法也正是我参与写这本书的时候,即1999年提出来的。 其实,这六大类型的分类法也是妥协的结果。真正让我来分的话,应该采用更加具有学理性、引导性的分类方法,我觉得那应该是八分法,那样虽然类型过多了一些,但是更加合理,而且也能跟国际宪法理论接轨,同时还可以根据这个分类模式来引导我国权利类型的完善。这个八分法我现在就传授给你们。(笑) 第一、人格权, 第二、平等权, 第三、人身自由权, 第四、精神自由权, 第五、经济自由权, 第六、参政权, 第七、社会权 第八、权利救济权。
说到这里,我们大家要注意了:不管基本权利在大类上如何分类,每一大类下面都可以进一步细化,否则在作具体个案的分析判断时就有难度了。比如,这是当年人大女生的所谓“露腿照”(演示PPT)——大家看看,其实也不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吧?(笑)那么好,这种拍露腿毕业照留着纪念的行为,有没有合理性?如果公权力要干涉,那么我们也可以要看它是否属于某种权利,这就涉及到权利类型的问题了。在这样的判断过程中,我们的思维顺序往往可能是先考虑各种各样具体的类型,然后再将这具体的类型纳入到更大的类型里面去。然而,就分类理论本身而言,你要预先准备好由大到小、细分下去的结构。而事实上,有个基本权利分类的理论状况也是如此的。比如说政治权利,它下面又可以再进行具体的分类,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达自由、监督权等等,这可以算是“二级类型”了;而比如说其中的表达自由,则又可以分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这就可以视为“三级类型”了。至于这种类型具体化的作业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我觉得,主要看具体判断的需要,而其极限基本上应该由宪法规范所规定的那些权利条款所确立的基本权利来决定。 现在我们先回过头来看一下,人民大学这些女同学拍露腿照,到底是在行使什么自由权利呢?我们说,应该是属于“一般行为自由”,而咱大类上则可以纳入到人格权中加以考虑。当然,看具体情况,如果它重点是在向他人婉转地传达或宣明某种思想感情,那就可能属于表达自由了,只不过这种表达自由,与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具体类型不同,——你总不能说人家把自己的美腿露了出来就是“出版”,(笑)或者说就是在示威吧?(笑)这种表达自由是比较特别的,在宪法学的理论上,被称之为“象征性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