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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缓”制度探略

  

  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以此规定之精神,限制减刑应当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又偏轻的案件。按照新修改的刑法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死缓限制减刑在法律用语上表述是“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而没有规定“应当”,这给法官对“1+8”(累犯加八种严重犯罪)之死缓犯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创设了灵活适用法律的空间。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从立法目的看,对死缓犯限制减刑,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即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期,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严厉性,改变以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稳现象,又可避免产生“生刑加重刑罚”的误解。凡是单纯判处死缓已经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能够实现裁判结果的案件,绝不应该再限制减刑。只有对于以往本可以判处死缓,但因死缓的惩罚力度不够,进而不得已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今后由于有了限制减刑制度,能够有效制裁犯罪,才可能考虑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作者简介】
王维永,单位为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注释】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313页。
吴兢原著、诸葛瑾主编《贞观政要的智慧》,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258页。
同注释第1页。
胡云腾:《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代前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序第9-12页。
张军:《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代序):《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序第4页。
同注释第16-17页。
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第36页。
同注释
同注释45页。
同注释第50-51页。
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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