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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的分析与探讨

  

  四、破伤风感染死亡率高,但并不是不治之症,死亡率约占破伤风感染发病率的20%-40%,从11月9日离开代某的医疗站到11月14日19时15分死亡,有近6天抢救治疗时间。根据案情,此时患者赵某破伤风感染的症状、体征己非常典型,其他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抗破伤风感染的救治措施呢,对患者死亡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根据条例规定,本案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明确,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公平,公正有待探讨。


  

  五、非法行医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一种明知、故意,根据案情,死者方在找代某商谈私了时,代某一口回决说不可能,我们是有组织的,你去找组织来解决等说明,代某每年按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缴纳了管理费,从主观上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是非法的,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组织上而不愿私下了结。之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未达成协义,叫死者方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凭卫生局的一纸说明:“我局没有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某属无证行医”对代立案侦查,定为非法行医是否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六、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无证行医,但对于本案无证行医不能等同于非法行医,无证行医与非法行医应当有所区别。没有发放执业许可证有其客观方面的因素,一是未得到通知而延误了办证时机,二是正在办理过程中还未发放。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书面形式的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收取医疗机构管理费是实质上的许可,书面形式的许可与实质上的许可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再者,根据《医师、中医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代某的个体医疗点只需由卫生部门核发一个开业执照就可以开业行医。


  

  七、本案的发生具有多因一果之特点。死者赵某先后经过村、镇、市三级医疗机构救治,笔者根据案情等材料综合审查分析提出以下观点和看法:


  

  1、死者赵某因摔伤右前额到本村医疗站治疗,医生代某在积极的治疗过程中,根据该医疗站设备不全,技术有限等实际情况,多次劝其转院治疗,但赵某不遵医嘱、不予配合、不听劝告,坚持要在代某处治疗以致并发破伤风感柒具有一定的自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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