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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的分析与探讨

  

  分析与探讨


  

  一、刑法释义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如私设诊所和私自挂牌行医等。“情节严重的”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病情加重的等等。代某的个体医疗站(点)的前身是农村合作医疗站,1985年医疗体制改革后转变为个体性质,单位名称变了,但医务人员、医疗地点都未变,服务对象仍然是当地群众,履行的仍然是合作医疗的职责,与刑法336条规定的私设诊所、私自挂牌行医、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是有明显区别的,更谈不上误诊、贻误病情。


  

  二、根据案情,代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是未得到办证通知,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收取了代某的管理费,代在行医过程中多次向有关部门和区乡卫生院领导打听、了解办证的有关情况,案发前(2000年11月3日)代某得知可以办证后,积极申请办证,并交纳了办证费2700元,这说明执业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开业;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自愿组织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注:核发开业执照,不是申请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法》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定与城镇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是有区别的。代某的个体医疗站(点)应当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的对象。90年代末到2000年的边远地区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仍然存在,医疗条件相对较差,一般的医疗服务站{点}都不具备贮存,注射破伤风抗毒素的条件,代劝患者转院治疗,并告诉我这里设备不全,技术有限,但赵某因无钱转院,要求继续在代的医疗站治疗而导致破伤风感染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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