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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的分析与探讨

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的分析与探讨


孙振发;刘芳芳


【摘要】本案发生在2000年11月14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未果。公安机关以代某涉嫌非行医立案侦查,医生代某于2001年2月畏罪潜逃,2011年9月被抓获归案。代某的医疗行为是非法行医,还是合法行医,是医疗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罪与非罪,涉案人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应当承担多少医疗责任的关键和原则问题,笔者将自已的观点和看法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非法行医;合法行医;医疗过失;罪与非罪;分析与探讨
【全文】
  

  案情摘要


  

  一、2000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死者赵某,女,52岁,在自家院坝内赶鸭子时不慎摔伤右前额,之后便到本村的个体医疗站治疗,医生代某在诊治过程中,见患者赵某右前额创口长约1.5寸,宽约1寸,头皮外翻,可见头骨,乱糟糟的(即创口不整齐),头皮上附有很多渣子和尘灰,经用生理盐水(自制)冲洗伤口后(自诉未冲洗干净)缝合16针,并用青霉素800万、庆大、抗坏血栓、三七伤药片等消炎、抗感染、对症等治疗,2天后出现牙关咬紧,张口困难等症状、体征。


  

  二、医生代某接诊后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并多次叫其转院,告诉赵某我这里设备不全,技术有限,赵说没有钱,要求继续在代某处治疗。11月9日患者牙关紧闭、张口困难、颈项强痛等症状、体征进一步加重,在其弟的帮助下转到某市中区镇计划生肓服务站治疗,医生进行了第二次清创缝合,开了一些输液的针药叫患者家属拿回家找就近的医生输液。11月12日又转到某市中区中医院医治,由于病情急剧恶化,于2000年11月14日19时15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1971年为贯彻落实毛主席对卫生工作的《六二六》指示,农村成立合作医疗站,代某被推选为农村赤脚医生,经过乡卫生院培训三个月后,为本村群众防病治病。1992年取得《乡村医生医士证》。


  

  四、医疗体制改革后,原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个体性质,代当时是该村的赤脚医生,改制后代继续经营该医疗站,每年向县卫生局交管理费360元,交乡卫生院管理费120元。2000年11月3日,县卫生局派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开会,会上要求未办证的都要办证,11月5日代某写申请办证,并将办证费2700元交给乡卫生院的曾某请他代办。


  

  五、2001年1月22日县卫生局关于代某行医活动的说明: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要求所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申请执业登记,当时代某没有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我局没有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某属无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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