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一)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关联


  

  在反垄断法实体价值体系中,尽管自由、效率和公平都是竞争价值所媒介的目的性价值,但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这些实体价值的产生时序和各自权重是不尽相同的。从产生时序看,自由和公平是反垄断法发生时期的基本价值考量,而效率价值则是晚近才被阐明的价值。但在效率价值进入反垄断法视野中以后,对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呈现出双向互动的态势。


  

  以美国为例,反托拉斯法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格兰其农民运动,这是由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垄断行为的影响。但是更深入地观察,美国所以通过反托拉斯立法解决垄断弊害等社会问题,则体现了美国社会对垄断势力膨胀的关切。谢尔曼法的出台既有政治上实现经济民主的考虑,也有社会文化上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上的影响。所以,在反托拉斯法的立法之初,维护自由市场体制的存续、确保市场竞争的平等参与无疑是其价值考量的核心,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因而也是最先体现在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的实体价值。效率价值何时进入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伯克通过对谢尔曼法立法资料的整理,认为谢尔曼法立法时期,国会已经有效率价值上的考虑等观点,显然过于穿凿附会了。效率作为反垄断法实体价值的阐发,是与经济分析进入反垄断分析的过程相同步的。这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60年代的哈佛学派。在效率价值在反托拉斯分析中的地位过于凸显并有明显弊害时,公平价值又被反垄断法学界所充分关注,在立法上也有所体现。


  

  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自由、公平、效率等实体价值的权重并不完全相同。自由价值是反垄断法的基石性价值,因为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自由竞争和市场机制的存在,效率等其他价值也就没有充分展开的可能。在反托拉斯法立法初期,公平价值就已经有所体现,如对于经济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必然会有保护弱者方面的考虑。但该价值在立法初期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重要。原因在于反垄断法更侧重于通过竞争机制良性运行的维护,以达到保护自由企业体制的目的,并不会过于着眼于个案中的弱者权利保护,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判例法会声称反托拉斯法“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不过,在效率价值成为反垄断法中过于凸显之后,公平价值逐渐发展成为平衡效率价值的补充性价值。效率价值虽然是在反垄断法后续发展中被提炼出来的价值,但由于经济分析方法的有效性,效率价值已经逐渐成为反垄断法中的核心价值,无论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还是在欧共体竞争法中,都是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