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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共体竞争法中,效率价值没有像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那样咄咄逼人,因此也没有引起过多的争议。但由于竞争机制的维护是这些法律制度的主要立法目标,效率价值毋庸置疑也是这些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价值。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立法理由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组织必须需要完全竞争成为一个经济现实……立法就是有责任使完全竞争免受种种限制手段的戕害”,在意识到完全竞争的主张并不现实后,在《反限制竞争法》修正之时,政府才明确主张以有效竞争原则作为思考的主要根据。[24]但无论是完全竞争市场模式,还是有效竞争市场模式,显然都是以效率价值为导向的。


  

  (三)公平价值


  

  与自由价值一样,公平价值也是反垄断法发生时期的重要价值考量。随着经济分析在反托拉斯分析中占据主流地位以后,效率价值被过度强调也激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反弹。在学术界,伴随着芝加哥学派出现的是民粹主义等针锋相对观点的兴起。民粹主义代表人物之一霍温坎普主张反托拉斯政策除效率外,还应该考虑包括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保护小企业免受较大竞争者的侵害、保护商业轻易进入、关注经济或政治势力的积聚、防止巨型公司非人格化的或其他无耻的行为、鼓励商业行为的公平性和合道德性以及其它可能的目标等在内的“竞争性价值”。[25]这些“竞争性价值”就主要是从公平角度考虑的。


  

  在实务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奉行效率价值,但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州和地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的抵制。如在特许经营领域,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Sylvania等放松纵向限制反托拉斯执法案例的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对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的加强。在这一期间,联邦或各州颁布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或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制立法有联邦特许经营登记和信息披露立法、17个州颁布的限制特许权人终止特许协议或者拒绝续展特许协议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23个州颁布的“商业机会法”的立法、联邦贸易委员会1979年制定的“特许经营与创办新企业的披露义务与禁止事项”等。[26]此外,尽管芝加哥学派声称反托拉斯法是通过提高配置效率来实现消费者福利,但美国较为成熟的消费者团体,像美国退休者协会、美国消费者同盟、年长公民全国委员会等对经济效率观点都持怀疑态度,认为纵向限制并不像经济效率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有利于消费者,相反,纵向限制特别是纵向价格限制,是反消费者的,仅仅是生产商和高价格的零售商在市场领域驱逐价格竞争的一种表现。[27]


  

  相比较而言,在欧洲,公平价值受到反垄断立法上更大程度的重视。如有学者认为:“在大多数欧洲法律制度中,竞争有两组法来调节……第一组,旨在消除被认为不正当的做法,与之相关的法规追求的目标是促进正当的竞争。第二组,更多地基于经济理论,由此而来的法规首先是为了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产生这两种差异性做法的历史渊源是:“正当竞争借鉴了欧洲的思想;而经济观点的竞争,虽然今天在欧洲地区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基本上是从美国发展起来的观点。”[28]欧共体竞争法中对消费者利益的格外强调,可以被看作是欧洲正当竞争理念的延续和表现。


  

  三、反垄断法价值的冲突与统一


  

  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制度及其价值体系的复杂性。对于反垄断法而言,也是如此。出于维护自由市场体制的需要,反垄断法有自由价值上的追求;出于提升整体经济效益的考量,反垄断法要将资源配置效率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出于保护弱者、公平分配以及维持合理的经济结构等政策性考虑,反垄断法又必须重视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公平。经济演化和社会发展给这些价值的充分展开提供了契机。而立法主体的同一性和法律体系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则使得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有了沟通、协调和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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