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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叶卫平


【摘要】价值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在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制度分裂、“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背景下,对这一话题的研讨尤为重要。成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体价值主要表现在自由、效率和公平等诸方面,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这些价值呈并存、竞争和融合的矛盾运动之势。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表现出来的自由价值和经济理性等先天不足,是该法实施乱象的重要根源,亟待通过制度实践和竞争文化培育凝聚更多价值共识。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构造;自由;经济理性
【全文】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美国法官伯克在谈到反托拉斯立法目标的重要性时就指出:“除非我们对一个问题作出坚定的解答,反托拉斯政策才可能被理性化:什么是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标?一切都将随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答而来。反托拉斯法官应该遵从一元还是多元价值目标?如果遵循多元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冲突时如何进行取舍?只有目标问题得以解决,才能够形成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反托拉斯实体制度体系。”[1]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不仅已出现了伯克法官所担忧的制度不一致或分裂,还正面临着“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制度乱象。从价值层面正本清源,不失为明晰乃至化解反垄断法实施争议的一条可行路径。这也是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进行梳理和论证的价值所在。


  

  一、反垄断法中的价值争议


  

  价值问题是反垄断法学术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一个纷繁扰攘的领域。长期以来,人们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在反垄断法的母国——美国,芝加哥学派与民粹主义者(Populist)的价值之争延续了近半个世纪,其争论的焦点是反托拉斯法的价值仅限于效率,还是应该同时兼容其他价值。1966年法官伯克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名为《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和政策》的文章,该文主张:从谢尔曼法的立法资料和立法过程中的论辩情况看,国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以增进消费者福利。[2]这一观点的提出正如潘多拉魔盒被打开了一样,一石激起千层浪,反托拉斯法的价值之争也由此展开。


  

  赞成者如阿瑞达等人认为:相对于高度扩张性的政府管制以及国有公司而言,竞争是可以接受的对私人经济势力加以约束的社会控制手段;完全竞争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因而也是最有效率的,包括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3]反对者如霍温坎普认为,反托拉斯政策除效率价值外,还应该考虑其他“竞争性”价值,如一些不能纳入经济分析模型中的价值,或者一些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牺牲经济效率而特别加以保护的价值等。[4]也有学者对伯克的效率价值解读提出了激烈批评,认为该观点“与其说眼见为实,不如说心中确信的即是实在的”,并进而主张谢尔曼法的产生是基于分散经济权力、维护自由和良性的竞争、满足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和保护竞争过程等多元价值目标的考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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