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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二、把握好抗诉标准以便具体操作


  

  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抗诉标准难以把握。这些直接影响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对于错误裁判、裁定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操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对抗诉条件也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的标准和尺度,增加了五种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一是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二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三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四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这个“意见”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我们各级检察机关,还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学习,以便在今后的具体实践中更好的应用。


  

  三、提高自身素质具备“抗准”条件


  

  有的办案人员缺乏法学素养和抗诉经验,对“确有错误”的抗诉标准和相关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导致抗诉案件不仅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更谈不上说服法院改判;有的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抗诉案件的数量,不严格执行抗诉标准,盲目抗诉,不仅难以达到监督的效果,反而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类似现象直接导致了刑事抗诉案件“两少两多”的后果——支持抗诉少,改判及发回重审少;撤回抗诉多,维持原判多。刑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不善于监督的问题凸显出来了。


  

  针对这种情况,在认真总结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具体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过程中,要讲“两点论”——不但要“敢抗”,还要“抗准”,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同时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讲求质量、讲求效果,力求抗准,注重维护审判权威。这就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不断的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逐步的强化和完善自己。准确无误地熟悉和领会具体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环节和抗诉环节,固定好证据,吃透好案情,在认定事实和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结合点上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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